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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质效路径探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24 来源:法治时代网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发的《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基础上形成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动融入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刑事案件,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是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深刻体现,但该制度在运行中仍存在工作衔接不够、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效果欠佳等问题。对此,笔者以所在的A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运行实践为蓝本,就提升该机制工作质效提出几点建议。

    一、紧扣规定要求,强化监督制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擘画了新时期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纲领性要求,《意见》则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加强立案、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规定,涵盖四项职能与十四项具体任务。对于实践中存在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应强化“在协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协作”的侦监协作新模式,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职能,开展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确保侦查活动合法进行。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健全机构设置。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不同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内设办案部门,而是两机关共同设立的办案办事工作协调机构,应加强公检双方的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通过联合制发文件、下发通知等增强联系与互动,实现“1+1>2”。第二,厘清职责范围。面临基层案多人少的实际和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繁杂的工作量,须清晰界定该办公室的职责主要是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长期“挂案”等违法情形开展重点专项法律监督活动,针对刑事案件中的取证违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监督意见,提高公安机关规范取证的意识和能力。第三,健全履职保障。一方面,要准确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承担的适时介入、捕前分流、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工作纳入考核范围,科学评价派驻检察官的工作量。另一方面,由刑事办案经验丰富、通晓公安侦查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工作的入额院领导或员额检察官担任派驻检察官,满足履职能力要求,提升监督公信力。同时探索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为刑事检察条线乃至检察机关培养选拔领导干部和优秀检察官的重要平台,增强检察官业务办案、沟通联络、组织协调、综合研判等各方面的能力水平,提升派驻检察官履职积极性。此外,针对实务层面检察监督意见得不到被监督部门及时有效回应,导致法律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持续推进将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考核体系,并从立法层面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法律约束力,增强监督刚性。

    二、聚焦证据审查,提升案件质量。刑事案件围绕证据展开,强化证据运用是高质效办理刑事案件的关键所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以审判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不仅对庭审提出了要求,更强调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全面规范收集固定运用证据、指控犯罪,恪守客观公正立场,杜绝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首先,检察机关须加强对重大、疑难、复杂、敏感个案的适时介入。《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通过审查证据材料等方式,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同时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完善证据体系;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证据瑕疵或取证、强制措施适用违反规定程序等确实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补正、纠正”。通过上述立足于审判活动前的提前审查机制,将监督履职融入刑事办案中,同步提升侦查取证的质量效率和规范性、合法性,从而提升刑事案件质量。其次,检察机关不应当仅仅满足于个案审查,还应当主动加强类案监督,从个别、偶发、被动监督转变为全面、系统、主动监督一体推进。深入分析潜在风险、根源问题,总结梳理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治理问题,抓住“源头治理”这个关键点,延伸检察“触角”,实现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再次,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还需加强对刑拘直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案件以及相对不起诉等案件的精准识别,制定简单案件办理证据指引,推动刑事案件轻重分离、繁简分流、快慢分道、提速办理。

    三、做实协作配合,增进司法共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是办案质效的“一体两翼”,应摒弃只讲分工制约不讲协作配合,或者将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对立起来的做法。在体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协作方面,《意见》明确提出,“注重加强公安机关执法监督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相互衔接,实现监督的同向化、系统化,以及时、准备、有效的监督共同推动提升公安执法规范化水平和检察监督能力”。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通过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衔接机制,强化对侦查活动内外部监督的衔接配合,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共同提升“大控方”理念下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坚持以更优检察实绩更加有力促进司法公正,更加有力推动基层治理、社会治理,更加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先导,让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摒弃你高我低、你赢我输的错误认识,互相支持、认同,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形成合力,把监督、办案活动建立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起诉标准、监督需要基础上,增进以协商、合作、配合方式开展各项刑事诉讼活动,不断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新征程刑事司法工作。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业务研判通报、召开联席会议、公检同堂培训等机制常态化,不断凝聚执法司法共识,提升侦查、起诉质量,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再者,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在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的同时,确保公安机关及时反馈检察履职不到位、检察官能力不足等问题,从而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履职、提升能力。

    四、深化数据运用,提高履职效率。实践证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既是维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又是深化数据运用、提升司法效率,从而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观感的重要抓手。强化大数据深度运用,建立一定的数据模型,通过海量数据比对、碰撞,进一步筛选高疑点监督线索推送审核,大大提高了监督成案率,提升了监督效率效果。与此同时,大数据的运用还推动了各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互通互联和信息共享,在减少人工重复劳动的同时增进了各部门之间执法司法线索的移送以及相关环节信息的推送,帮助相关部门第一时间掌握一手资料,打破了“信息孤岛”,从源头弥合了管理链条,促进了沟通协作。在监督方式和手段越来越先进的同时,也助推办案与监督理念的革新与现代化。例如,公安机关从查明事实走向证明事实,检察机关也由事后纠正走向主动引导,为加速构建良性互动的新型检警关系提供了有利条件。对此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形成共识、协同推进。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自身教育培训,增强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对于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重大意义的认识,同步提升检察官充分运用大数据实现“智慧监督”的能力与水平。通过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深挖案件数据“富矿”,使之全面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推动监督办案模式由个案向类案、由被动向主动、由办理向治理转变,以信息化推动和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质效提升。(来源: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谦,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责任编辑: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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