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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婺源“联村法官+”工作机制联动解纷促和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4-2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 为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诉前,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将司法服务延伸至村居一线,由婺源县委政法委、婺源县人民法院联合制定“联村法官+”工作机制,探索“法官+调解员+网格员+群众代表”联动解纷模式。该模式构建起“中心—站—点”工作网络,即由联调联动中心统筹协调“联村法官+”工作,指导联村法官(干警)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并在婺源县、乡镇(街道)两级综治中心设立法官联络站、212个村(居)委会设立法官联络点,选派干警挂点联络,形成“联调联动中心统筹指挥、法官联络站流转协助、法官联络点具体调处”的工作格局。

    婺源县“联村法官+”工作机制建立以来,积极融入基层治理格局,已成功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为民解忧、为民解愁,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联手化解村民屋旁种树纠纷

    “徐法官,有人在我家厨房门口种树,这个事你能帮我处理下吗?”近日,婺源县镇头镇梅田村村民胡某致电婺源县人民法院赋春法庭,要求帮忙化解一起相邻纠纷。

    婺源县人民法院赋春法庭了解该纠纷后,第一时间联系梅田村委会,并邀请“联村法官+”解纷团队网格员、调解员、群众代表共同赶赴现场查勘,参与该纠纷的化解。

    据悉,胡某和董某系同村村民。董某在胡某房屋旁的菜地上栽种了4棵果树,胡某认为靠近其厨房门口处的两棵果树日后会影响其房屋的采光,给其日常生活带来不便,要求董某将两棵果树拔除或移栽到别处。董某对此置之不理,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调解过程中,婺源县人民法院赋春法庭从法理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普及相邻关系有关法律法规。调解员、网格员们则从情理出发,劝导双方互让互谅,积极解决问题。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董某同意将靠近胡某厨房门口一侧的两棵果树移栽到别处。

    调解有温度,为民解忧愁。婺源县人民法院赋春法庭以“联村法官+”机制为依托,凝聚解纷合力,织密解纷网络,为百姓解决邻里纠纷,为辖区和谐稳定发展贡献司法力量。

    破解涉旅游类紧急调解难题

    “戴法官,我们村口的十余间店面已经一年多没收到租金了,村民意见很大,多次召开村民大会与承租人协商也没解决问题,不知道怎么办。”在走访联村法官挂点李坑村时,李坑村党支部书记李义泉向婺源县人民法院江湾法庭庭长戴攀瑜无奈说道。

    原来,李坑是一个以李姓聚居为主的古村落,山清水秀,风景秀美,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为促进当地旅游发展,2020年6月,李坑村民委员会与王某签订了《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将村口占地300平方米左右的十余间店面租给了王某作为“美食广场”店铺。2021年7月,王某与其他3名合伙人李某、邱某、李某某在李坑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与向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由向某代替王某4人向李坑村民委员会履行租赁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租期和租金事项。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疫情影响和其他因素,向某未能按时支付租金,在李坑村民委员会减免4个月的租金后仍未按约支付租金,且未搬离租赁地。故李坑村民委员会希望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由向某、李某共同向其支付未给付的租金。

    为妥善化解该纠纷,戴攀瑜邀请了“老潘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员潘金平以及李坑村民委员会的调解员、网格员和群众代表,利用“联村法官+”机制共同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他们了解到李某系店铺的实际租赁者(也系实际经营者),向某系店铺的名义租赁者,李某在美食广场项目上投资了100多万元,装修费用大约30万元,仅门面就花了10多万元。起初,美食广场生意很好,后来受疫情影响,生意变得惨淡,现李某已经无力继续经营。尽管李坑村民委员会减免了4个月的租金,但与李某的前期投资相比,仍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李坑村民委员会要李某搬走,李某要求连同部分装修一起拆走,且租赁期未满,因此双方陷入了僵局。

    在了解到整个情况后,法官、调解员、网格员和群众代表都非常着急。店面已经空置了一年多,即将进入油菜花盛开的旅游旺季,他们认为必须在年前解决这个问题,以免影响来年的招租经营和旅游发展。基于“和则双方共赢,分则两败俱损”的原则,迅速制定了调解方案。虽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是,由于李某经催告后仍然无力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李坑村民委员会有权解除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当事人一致同意解除店面租赁合同,将装修折抵部分租金,最终由向某、李某支付李坑村民委员会租金3万元并搬离美食广场店铺。

    依托“联村法官+”机制,婺源县人民法院江湾法庭妥善化解辖区内各类涉旅游纠纷,进一步明确了旅游法庭的职能定位,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供稿单位: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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