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徐倡红 方娟)“我和被告没什么好说的,我不接受任何调解。”收案后的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但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凰岗法庭承办法官郑尚龙并未气馁,决定再翻阅一次案卷,再梳理一次案情。
这是一起由拖欠货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情非常简单、证据也较为充分,如果想简单省事的话,直接开庭判决无疑是最为经济的结案方式。但郑法官考虑到:双方积怨已深,判决后大概率被告不会履行义务;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必将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想要化解积怨,必须对症下药。郑法官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被告由于生意失败,家庭困难,所以一直拒绝和原告联系。在郑法官的多次沟通下,原告对被告的情况表示理解,双方关系有所缓和。郑法官感到再次调解的时机已经成熟。
郑法官趁热打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当场一次性支付原告1.7万元货款,原告随即提交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和和气气走出法庭。一件双方剑拔弩张的纠纷就此画上句号。
“一次合格的调解,不仅能让自己放心,让当事人服气,更能为当事人自动履行打下基础。”郑法官如是说。据悉,鄱阳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强化诉前、诉中、庭前、庭后全过程调解,对于初期矛盾较大但仍有调解空间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消除双方对立情绪,促进“案结事了人和”。(供稿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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