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摔下,谁之责任?东岭镇调委会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例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9-06-2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6月21日讯 陈某某,男,1965年9月生,四川遂宁人,受雇于惠安县东岭镇许某某开办的石材加工厂,从事石材装卸工作。2019年3月20日,石材厂新进一批石块,厂里驾驶员利用叉车从货车上卸下四块料石,因另外两块料石体积较大,叉车无法卸下,驾驶员遂让陈某某和另一工友一起站在叉车上指挥其操作,不料陈某某从叉车上摔下,导致右脚肱骨粉碎性骨折。许某某先后支付在医院治疗费用58000元,陈某某认为后期取钢板还需一笔费用,且受伤一段时间内将不能务工,需要调理恢复,家里人也专程从四川过来照料,希望许某某能增加赔偿金额。许某某未置可否,4月30日,陈某某遂到东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随即展开调查了解情况。许某某认为,先前已支付58000元治疗费,已尽到赔偿责任了,而且自己在发现叉车卸不下料石时已经叫工人去其他厂家借用大型叉车,是驾驶员自作主张才导致此次意外的发生,驾驶员也有一定的过错,自己已支付了治疗费,不必再承担责任了。陈某某认为自己受雇于许某某开办的石材厂,双方成立雇佣关系,且自己在工作时间受伤,许某某需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虽然其先前已支付治疗费,但后期取钢板还需一笔花销,自己一段时间内也不能务工,需要调理恢复,希望许某某能支付后续的赔偿款。

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后,调解员遂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展开调解。针对许某某,调解员从雇佣关系讲起,根据其存在的认识误区,详细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驾驶员善做主张导致意外的发生,与陈某某受伤存在一定的关系,但陈某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驾驶员现联系不上,其有权直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有法可依的,陈某某请求支付后期取钢板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也合情合理。倘若其拒绝赔偿后续费用,一旦陈某某和其家属闹事,也会影响工厂经营,希望许某某能明白其中利害关系,促进案结事了。

而后,调解员与陈某某面对面进行交流,告诉陈某某各类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先前给付的58000元已包含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现其已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已不能再请求给付该费用。而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时间要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确定,这些都是有依据的。作为成年人,明知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该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仍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

经过调解员讲事实、摆道理、谈法律,双方逐步让步,达成一致意见,5月6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成功签订调解协议,纠纷终得平息。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沿海城市,因雇佣、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在调解中如何保持中立,平衡双方利益关系,避免外来人员产生不公误解,需要调解员灵活运用调解技巧。这场因人身损害引起的风波被圆满解决,得益于调解员在弄清事实的情况下,耐心劝解,正确运用法律,讲法理释情理,融法律于情理中,在各方诉求中找到平衡点,顺利促进了纠纷化解。(福建省惠安县司法局东岭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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