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7月10日讯(石连宝)【纠纷背景】2018年12月23日,靳某在王某的轮胎厂干活时,不慎右手三个手指被机器切断。受伤后,靳某住院15天,王某支付了全部费用。2019年5月,靳某到法医部门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其伤害属十级伤残,靳某接到伤残鉴定结论后,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支付伤残赔偿金,但均遭到拒绝,两人为此事吵得不可开交。无奈之下,靳某向卢龙县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要求王某给付残赔偿金1500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
【调解经过】
调委会受理此纠纷后,认真调查事实、梳理案情,寻找化解纠纷的关键点和依据。靳某的赔偿要求是不是合理,这要看王某是否真正尽到了全部责任。在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王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有哪些呢?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侵权行为规定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性,使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受害前的状态,即人身损害赔偿的根本目的在于弥补损害。也就是说,责任人如果尽到了赔偿责任,就应予以免除继续赔偿责任,反之就应该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到这起纠纷,规定中明确了包括“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而王某只赔偿了靳某治疗期间的费用,未对王某残疾赔偿金进行赔偿。所以,王某还没有尽到全部赔偿责任,应当继续承担赔偿义务。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起纠纷中,靳某三个手指被切掉,构成十级伤残,留有终身疾患,这样势必给靳某和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和痛苦,其心灵创伤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王某赔偿靳某抚慰金,以抚慰靳某及家人的心灵创伤,是符合上述规定的。
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据此看出,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种形式,换言之,靳某在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基础上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是不合理的。
根据以上分析,调委会向当事双方多次耐心地讲法讲道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王某再赔偿靳某残疾赔偿金1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点评】
这是一起人身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以法律为依据,明确了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为受害人靳某争取了后续治疗费的赔偿;同时,也明确了受害人应具有的权利,避免了侵害人对同一赔偿项目的重复赔偿,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应注意到,在实际生活中,个别受害人扩大损害事实和后果,借机向侵害人多要赔偿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因此,调解员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注意辩清后续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对受害人的受损程度不缩小、不夸大,以事实为依据确定损害赔偿标准。
如何确定后续治疗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证:一是对治愈的可能性进行综合评定,包括对受害人的伤情、治疗情况的调查、法医学鉴定等。通过综合考证,确保从科学性和权威性的角度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如何进行后续治疗。二是从治疗的效果上进行评定。如果经过治疗。受损程度有所减轻,则这种后续治疗就是必要和必需的,如果经过治疗受损程度继续扩大或者没有什么效果,那么这种后续治疗就是不必要的。某些人身损害后,伤者不可能完全、彻底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后续治疗只能保证其恢复到一定程度,那么,在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达到一定效果后,后续治疗就没有意义和价值了。调解员在明晰后续治疗的合理性、必要性后,对合理必要的治疗费用要积极帮助受害人争取赔偿,争取应有的权益;对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费用要做好受害人的思想工作予以限制。这样既保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受害人将一些不合理的费用转嫁侵害人。(河北省卢龙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