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法维权维稳定 排除隐患促和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9-07-1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7月11日讯(耿英)近日,宜宾某公司60余名员工从县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满意答复,同时,也自愿和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提起劳动仲裁。一起潜在的群体性矛盾纠纷隐患化解在了萌芽状态。

宜宾某公司从建公司以来,积极履行了用工单位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因江安修建长江二桥工程,公司被列入拆迁范围,需要提前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因此拟定了一份格式化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的内容“乙方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了公司员工们的极大不满,员工们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他们主动申请解除,是公司发出的“通知”要求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有的员工认为自己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就会得不到经济补偿金。但究竟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该不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员工们很茫然,为此专门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

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阅看了员工们提供的“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二项的确存在含糊的表达,而且“乙方主动申请解除”势必会引起员工们的不满,因为《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明确了解除劳动合同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几种情形,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得不到经济补偿金。但针对此次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的事由与宜宾某公司发出的“通知”中的“关停解散”表达,员工是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据此,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给予了咨询代表们满意的解释,让员工们吃了“定心丸”。为了让员工们更放心,中心工作人员以存在的事实、法律规定积极的建议县相关部门加强对宜宾某公司的监督,同时,也联系该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进行一定修改。经过中心工作人员细致的工作,宜宾某公司将“乙方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修改为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维法维权维稳定的工作态度,及时化解了一起潜在的群体性矛盾纠纷隐患,维护了社会稳定。(四川省江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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