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7月29日讯(石连宝)前不久,在卢龙县某镇一个村子里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村民冬某下地回家,路过李子园时,望着园里硕果累累的果实,馋的流出了口水,看看左右没人便不管不顾偷偷地钻进果园,不光自己吃了个饱,还摘了不少李子带回去分给家里人吃。可全家人吃完李子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全家人都觉得身体不适,被送到医院抢救,医院诊断为甲胺磷中毒,冬某全家人治疗共花去医药费12000多元。
这是怎么回事:原来,果园的主人毕某为了防止虫害,在李子树上喷洒了甲胺磷农约,喷洒农约后未设置防护栏和告示。事情发生后,还没等毕某追究冬某李子的责任,偷吃李子的冬某便以毕某违反当地农约使用管理规定为由向调委会反映,要求毕某赔偿冬某一家人因吃李子中毒所受得损失12000元,毕某大喊冤枉,这那跟那呀!偷了我家果实,不认错还倒罢了,反而来个恶人先告状。
毕某倔脾气上来了,你冬某不是冤枉人吗!,可我压根就没有怕过:这事说到哪我也不理亏,是冬某偷我家李子在先,又不是我故意伤害他,总不能被偷的给偷东西的人赔偿吧?再有是他侵犯了我家的财产,要说赔偿也得他赔偿给我。冬某也是理直气壮:不论怎么说他必须赔偿我全家的损失,都是一个村里住着,谁进谁的园子吃点东西算个什么?我吃了你家的李子,你还摘过我家的菜呢,这跟家常便饭似的,谁也不会在意。可你在李子上喷了农药却不吱一声,害得我们全家差点丧了命,所以,赔偿一分钱也不能少。
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那么,偷吃别人的水果中毒,到底由谁担责呢?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走访、调查,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双方的责任认定,毕某到底有无责任?
于情上说,毕某似乎挻冤枉,也占理,值得同情;而于法上论,就是另一回事了。对方偷食、偷拿李子肯定是不对,但毕某在这一过程中真的就没有过错吗?调解员认真查阅了《民法通则》第123条和当地农药使用规定,毕某还真有过错,也就是说在偷吃李子中毒一事中,双方都存在过错,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根据农药使用管理规定,这种剧毒农药是不能直接喷洒在瓜果和蔬菜上的。毕某在桃子上喷洒的甲胺磷属剧毒农药是违反上述规定的。同时在喷洒了剧毒农药后,毕某也没有说明或者设置警示标志,从而使偷食李子的冬某一家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因此,毕某应该对自己乱用剧毒农药及警示不力承担法律责任。而偷食李子的冬某在没有经过李子园主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果园摘李子,这明显违反了《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该条规定,村民冬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调解员分析认为,村民冬某未经李子园主人毕某允许,擅自到李子园摘李子并分给家人吃,造成全家人中毒,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李子园主人毕某喷洒农药不当,也未设置标志,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条文,双方当事人终于领悟了法律精神。同时,调解员教育他们,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之间要相互体谅,互相包容,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一、毕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给冬某损失费人民币3600元。二、冬某自己承担80%的主要责任,承担自己的损失费8400元。
点评:
此纠纷中,毕某要担责,可能在很多人看来有点意外,似乎他没有侵犯别人的权益,却平白要赔钱给别人,其实不然。毕某违反规定喷洒剧毒农药,尽管是在自己园里,却已经形成了潜在的侵犯他人权益,所以他是有责任的。这个案例说明了,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切不可存有侥幸心理。(河北省卢龙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