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8月30日讯(郭军)老人不慎摔倒死亡,事故发生后,其子得知老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老人因疾病死亡为由,拒不赔偿。协商无果后,其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8月29日,经岳西法院中关法庭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赔付了保险金13000元。
2018年2月20日,万某清在家中上楼时,不慎从楼梯摔下后死亡。事发后,其子万某东从村委会得知,因万某清系未脱贫户,村里为其购买了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保险金额为15000元。万某东便向人寿保险岳西某公司要求理赔,但该公司以万某清是因自身疾病死亡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协商无果。万某东于2019年7月19日将人寿保险岳西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5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万某清的死亡及投保的事实均无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万某清是因意外死亡还是因疾病死亡。为证明万某清系意外死亡,万某东向法院提交了村医蒋某、邻居万某某等5人及村委会的证明,并申请了2位证人到庭作证;而人寿保险岳西某公司提交了万某清的住院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及万某清亲属向保险公司报案的记录,以此证明万某清系因疾病死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万某清生前患有疾病、而不能证明万某清是因疾病死亡,而万某东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了在万某清不慎从楼梯下摔下后,万某东第一时间通知了村医蒋某及向邻居万某某等人求助的事实。可以认定万某清系在家中上楼时,不慎摔下后死亡。系意外导致的,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万某清在人寿保险公司岳西支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团体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依约理赔。
由于原被告双方庭前多次沟通无果,在法庭组织的调解中,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很大的差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承办法官决定在8月29日对案件进行判决,送达结案。
在送达时,保险公司代理人表示经过上级保险公司同意,可以赔付保险金13000元,万某东对此方案也表示同意。针对双方均同意调解本案,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利用午休时间制作书面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岳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