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1月20日讯(叶寿腾 谭海文)近日,青秀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
事件经过如下:11月12日下午,青秀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接待处传来一位女士的哭泣声,调解员闻声寻去,只见那女士边哭边骂身边的男士,情绪激动时还欲拿头撞墙。见状,调解员赶忙拦了下来,一边安抚情绪激动的女士,一边询问二人前来的意图。女士自诉姓许,与身旁的张先生于2014年结婚,目前育有两子,婚后头几年双方感情很好,但近两年来,张先生因工作需要,大部分时间出差在外,与许女士聚少离多,偶尔回家对许女士也是冷言冷语,甚至还有家暴的行为,后许女士发现张先生有了外遇,一系列的家庭变故导致许女士患上了较为严重的抑郁症,已入院治疗多次。双方本来商量好今天来办理离婚手续,但因孩子的抚养、财产、债务等方面未达成共识,又再一次争吵了起来,便出现了刚才的一幕。
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开展了调解。考虑到双方情绪不太稳定,不宜面对面调解,调解员将二人安排在不同的调解室,背对背进行调解。调解员分别从法律关系和人情道理等方面进行疏导,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二人最终相互反省,在孩子抚养、财产分配、债务分担等方面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最后,张先生和许女士心平气和地去办理了离婚手续。至此,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得到了妥善的化解。
法律小贴士:
《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