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账户于他人 负连带清偿责任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19-11-2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1月21日讯(石连宝)一起债权债务纠纷,由于债务人陈某不讲诚信,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不但不还钱竟然还耍起了无赖,迫使债权人岳某与其反目,成了仇人。同时,由于债务人精于算计,设下圈套、挖下陷阱,让朋友孙某又钻了进来,掉进了他设计的陷阱,这让孙某苦不堪言,憋气又窝火,有话说不出。孙某、岳某和陈某,就这样因为陈某的不地道、不进究,良心缺失、道德败坏,三位昔日亲如手足的好朋友开始横眉冷对,行同陌路。但尽管如此,为给陈某留一点顏面,岳某思来想去还是在别识破脸皮的情况下,和谐解决问题为上策。接下来岳某拖亲戚、找朋友、求村干部进行说和劝导,但都无济于事,陈某总是摆出一付盛气凌人的态势,找出种种理由和借口就是不还钱。万般无奈之下,岳某才痛下决心毅然绝然地走进了卢龙县重大疑难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帮助。

事情发生在2019年年初。陈某以借新还旧为由向朋友岳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六个月内将借款还清。面对陈某的借款当时岳某想了很多,在借和不借的问题上迟疑了好长时间。但是,最终还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答应了借钱给陈某。随后,陈某又生枝节以对借款不便保管为由和岳某一起找到了孙某,让岳某通过银行将借款存入孙某的账户,心地善良的岳某和孙某两人都没有多想便痛快应允。就这样岳某将10万元借款存入了孙某的账户。而后,陈某又分三次从孙某的账户将10万元借款全部取走。

听完岳某的陈述,调解员认为事情比较棘手,便翻阅和研读了大量的关于金融方面的法律书籍,对问题有了基本的解决方案后,便请来了岳某、孙某和陈某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三人见面格外尴尬,岳某指着陈某鼻子说:“今天咱们必须把事情说好了,你一定要还我钱,不然的话我就到法院去告你,让你丢人现眼,一辈子抬不起头来。”岳某发泄完了,孙某接茬说:“盆里碗里有我啥事啊!我既不是借款人,也没有使用过借款或获得其它好处,这与我有啥关系,我只不过是借给他们账户用了一下,难道我借给他们银行账户也犯法吗?。”一旁的陈某听后冷笑着说:“钱我现在是肯定没有,现在我是愁得团团转,整天是拆了东墙补西墙,我想钱都快想疯了,那有还你的钱。再者说了,钱我是从孙某账户上支取的,你找孙某去吧!”陈某的话让岳某直咬牙,站起来就要揍他,被调解员制止了。

而后,调解员婉惜地对岳某说:“事情依然如此,说穿了苦果是你自己酿成的,且不说你交友不慎,单就已经是六十多岁的人了攒点钱容易吗?怎么说借就借了呢?借钱时你对陈某的为人有所顾虑,怎么不三思后而行呢?事情已然到了这个时候了着急上火也没有用,咱们只能慢慢解决。”然后话锋一转对孙某说:“刚才你说了,在陈某与岳某借钱的事情上,与你没关系,你只不过是借给了他们账户用了一下。难道我借给他们银行账户也犯法吗?你说对了,你的行为还真的违法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存款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办理结算业务。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存款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规定以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需要和你说明的是,《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所指的出借是不分任何目的和用途的,即所有的出借行为都在禁止之列。陈某让岳某通过银行将款存入你的账户,你表示了同意,虽只是朋友之间帮忙,未获取任何利益,但你出借账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另外,还要告诉你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你还应当承担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你要和陈某一起承担清偿责任。”最后,调解员严肃地对陈某说:“你这个人精于算计,昔日的两个朋友岳某、孙某被你算计的糊里糊涂,还甘心为你挡风遮雨,你玩弄他们于古掌之中,这是你为人不厚道;你对朋友的帮忙相助不但不领情,反尔恩将仇报,在还钱的问题上耍无赖,这是地痞流氓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就连三岁小孩都明白的道理,你却推三助四玩世不恭,这只能说你不仁不义,不守信用、不讲诚信,久而久之是会遭因果报应的。扪心自问你的所作所为对得起朋友吗?对得起我们这个时代吗?

调解员的一席话,说在了岳某、孙某、陈某的心里,刺痛了他们各自的心,让他们顿时恍然大悟。此时,岳某和孙某深感交友不慎,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酿成灾祸而后悔莫及,。陈某对自己失品失德,耍不人性、为私利给人挖坑算计别人……干得这些见不得人的事沮丧地低下了头,感到万分愧疚,不断地打着自己的嘴巴,喃喃地说:“我不是人,我对不起你们,请你们大人大量,原谅我这个四六不懂的浑蛋。”说完咕咚一声给岳某、孙某跪下了。

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三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陈某、孙某分两次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所借岳某10万元钱还清,即2019年12月5日还5万元;2019年12月31日前还5万元。二、为了确保不出庇漏,岳某、孙某、陈某对人民调解协议到卢龙县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如到期陈某和孙某再不给付,岳某到人民法院申请进行强制。三,其他无争议。至此,一场借款和出借银行账户引起的纠纷得以化解,昔日的朋友捐弃前嫌,握手言和。(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司法局)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