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1月14日讯(陈婷婷)2020年1月8日,同安区医调委成功调解了某医院与患者黄某之间的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多亏了医调委,我才能安心工作。”黄某面带笑容,对同安区医调委再三表示感谢。
案情简介
2019年国庆期间,同安区医调委受理了患者黄某与我区某医院的医疗纠纷。患方称自己因交通事故导致左肩外伤入该院手术,但治疗数月出院后左肩疼痛不见好转,后转至其他医院治疗后痊愈了,因此他认为院方手术失败要求院方给个说法,就此引发纠纷。
调解过程
查明纠纷事实 采取科学鉴定
正式调解前,医调委分别对医患双方开展了调查,并做了相应记录。通过调解员调查询问得知,患方黄某因外伤于2018年12月17日入该院康复医学科,诊断为1、做肩锁关节脱位;2、左肩关节损伤:左肩锁关节囊损伤、左侧冈上肌腱损伤;3、多处软组织受伤;4、高血压病。12月21日转中医骨伤科治疗,于22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左肩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19年2月26日转康复医学科康复治疗,于4月1日出院后肩关节仍感疼痛。7月22日黄某以“左肩关节疼痛、活动受限半年”为主诉到解放军一七四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1、左肩袖损伤;2、左肩锁关节脱位术后;3、左肩关节积液。7月24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左肩锁关节内固定取出+左肩关节镜检查+肱二头肌长头腱切断固定+喙锁韧带重建术”,7月27日出院后恢复良好。
2019年10月10日区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黄某认为院方在术前没有检查出骨头受伤,手术失败,导致术后患处疼痛并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因此要求院方返还治疗费用52729元。医方称术后患者依然感到疼痛是因为钢板在体内有一定的刺激,取出来后疼痛感就会消失。受伤的韧带长好一般是半年,慢的要一年左右,一般一年左右大多会长好。因此医方认为他们进行的内固定术是没问题的,手术是成功的,若患方坚持手术失败,可以通过鉴定明确责任。调解员适时提出:既然双方各执一词,为科学客观得出准确结论,根据《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双方可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考虑到黄某不熟悉办事程序,调解员帮助黄某联系医学会鉴定申请相关事宜,他只需配合出席鉴定会,而后在家等鉴定通知,鉴定报告出来医调委立即组织调解。黄某听了调解员的一番话十分感激:“我来厦务工很多还不懂,真的谢谢你们免去了我很多麻烦。我一定配合鉴定,依法维权!”
两个月后,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指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足、医院管理不规范的过失,该过失增加了患者的住院时间,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轻微责任。
鉴定明确责任 评估赔偿标准
有了鉴定报告,调解就有了基础,医调委再次通知医患双方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告知双方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双方对此次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双方都认可鉴定结论,但对赔偿的责任比例产生分歧。医方认为告知不到位并未对患者造成更严重的损害,仅是轻微责任就应当在10%左右。而患方认为虽然虽然没有造成更进一步的损害,但是经济损失是实际发生,至少应该是20%。双方分歧不算悬殊,调解员立即采取“背靠背”调解方法进行单方沟通,给双方分别做调解工作。
调解现场
握手言和
在合理维护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调解员对双方做大量细致的思想工作,多次宣传相关法律政策:一面找医院做工作,虽然患者目前左肩关节功能恢复良好,但院方在诊疗过程中针对患者术后可能出现患肩疼痛的状况术前告知不到位,在医院管理、会诊制度及医师执业管理不规范,这些过失增加了患者住院时间,给患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患者虽然属于外来务工人员,但纠纷发生时已在厦门落户,各项赔偿均可按照厦门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且患者及家属纠纷发生后并无吵闹,而是合理提出诉求并配合鉴定,可基于人道主义角度提高赔偿标准,故建议责任比例在15%为宜。另一面告知患者,入院后行X线、磁共振等检查,入院第4天明确诊断,第6天手术治疗,医方诊断治疗并不存在延误情形,目前左肩关节并未遗留功能障碍。再者他是因交通事故入院,此次受伤并不是因为院方医生失误造成而是车祸造成的客观存在,院方的失误仅是增加住院时间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索赔要于法有据,合理索赔。在调解员的积极地沟通和多次开导劝说下,双方均表示出和平解决纠纷的诚意,院方同意让步,按照15%的责任系数进行赔偿。患方最终也同意按照该方案依法索赔,黄某和妻子表示:“医调委公平公正,真心为我们外来人员着想,我们也是讲道理的,我们相信科学鉴定,相信医调委!”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情理法交融的疏导下,医患双方听取调解员建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双方在医调委组织下签订协议:医方按照15%的责任系数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16605.6元,患方黄某就本次纠纷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和义务。协议签订后,黄某脸上终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主动伸出双手与院方代表的手握在一起,双方都对医调委尽职尽责、坚持不懈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案件点评
在本起案件中,医调委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了调解,由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在前期医患双方分歧较大的情况下调解员及时引导医患双方对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针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形成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意见书成为医调委处理此次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双方就赔偿比例存在差距的情况下,调解员坚持运用法、理、情并举,及时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化解纠纷,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从医患双方实际出发,针对具体情况制定调解方案,找准解决问题的症结所在,打消了患方疑虑,情理法结合,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本案中,医患双方能够做到冷静分析,合理对待,理性选择合法、合适的途径维护各自正当权益,都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也充分体现了医调委在重塑和谐医患关系,维稳促和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