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在“六五”普法工作开展期间,本频道特推出《法律援助》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4月10日讯 通讯员梁燕辉报道 日前,四川省蓬安一居民谢某在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巨龙援助工作站援助下,终于领到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款合计59000元。
2011年4月8日,营山县一居民尹某酒后驾驶川RN3730号轻仓棚式货车,从蓬安县徐家镇往蓬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行至省道203线蓬安县城北加油站外路段,相对方向唐某驾驶的未上户轻便两轮摩托车(搭乘谢某)相撞,导致谢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蓬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承担主要责任;唐某承担次要责任;乘座摩托车的谢某不承担责任。谢某伤后入住蓬安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9天,用去医疗费16009.76元。2011年9月,谢某的伤情经南充通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续医费2500元”。除尹某已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外,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协议。
谢某家庭贫困,上有老人,下有患病的孩子需要照顾,眼望后期生活及治疗费用没有着落,谢某顿时陷入困境。为了索取赔偿,谢某于2011年10月23日,向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了解案情后,县援助中心决定对谢某免予经济困难条件的审查,直接受理该案,指派巨龙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接受指派后,巨龙援助工作站马上组织工作人员研究案情,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在掌握了案件的大量证据后,代谢某向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和唐某按照主次责任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及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2011年11月20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12年3月9日,法院做出如下判决:尹某和唐某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谢某各项费用59000元。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接受,均未在上诉期内上诉,于是该判决生效并转入执行程序。在该站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最终此案被法院执行完毕。当谢某拿到执行款时,她对巨龙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表示非常的感谢。
自深入开展“警民亲”活动以来,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本着“以人为本,服务民生”的工作理念,进一步降低门槛,拓展法律援助范围,放宽受理条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和经济困难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类似谢某这样“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却无能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直接得到免费的法律帮助。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