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起争议 调解释法化纠纷江安县司法局怡乐司法所据法调处一起土地承包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0-03-1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3月10日讯(易宏伟)“依法调解、公平公正”。近日,江安县司法局怡乐司法所以实际行动,充分践行人民调解工作宗旨,依法、快速调处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地方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2月,怡乐镇某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反映:该村民小组前任组长将集体土地低价私自发包给他人,村民认为发包价格过低,要求承包人将该宗土地应交还村组集体。

随即,调解人员对反映事实进行走访调查和协议审阅。经查,2013年3月21日,怡乐镇某村民小组由时任组长与本村本组村民吴某就本小组闲置荒山林地签订一份土地发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村民小组将一宗荒山林地(已注明土地“四界”范围)发包给吴某,发包期限为从2013年3月21日起至2043年3月20日止,为期30年。承包费按年度实行先交钱后用地,承包费列入本小组集体收入。但签订合同时,时任组长赵某未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也未报镇人民政府批准。

在调解会议上,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合同效力进行了详细法律分析和阐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村民小组涉及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前必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所以,原村民小组与吴某的土地发包合同存在的程序不合法。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吴某已实际承包土地达7年之久,在此期间吴某进行了林木投资,虽然签订合同程序不合法,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规定,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就合同约定发包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双方在仔细听取了司法所人员的相关法律分析后,表示将依法通过民主议事程序后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最后调解人员也向各方宣传教育:作为村组干部,对外签约必须依法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对集体重大事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为承包人在投资前要做好法律评价或咨询等必要前期准备,做到谨慎投资,依法投资,规避合同中的法律投资风险。(四川省江安县司法局怡乐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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