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3月10日讯(杨思晴)胡某某是来自云南的一名大二学生,寒假期间通过厦门某人力资源公司介绍,在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做临时工。2020年1月16日,该公司未对胡某某进行岗前培训就上岗,胡某某在上班操作机台时不慎被机器压断左手手指一截,被送往辖区医院治疗。受疫情影响,春节后该公司尚未复工,胡某某索赔未果,而他又急于回云南,2月10日他便通过“12345”平台进行求助。2月12日,胡某某父亲通过“12345”平台“随手拍”再次求助。
海沧区司法局接到信访件后转事件发生地新阳司法所办理,该所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进行沟通。胡某某告诉调解员:“前期治疗费是我再三请求公司才支付的,我现在想要他们承担我后续的治疗费用”。2月13日,胡某某与调解员沟通时,明确提出不管是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还是厦门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都要为他的手伤负责。调解员先询问胡某某的伤势,得知他现在虽然缠着纱布,但是已基本治愈,再过两三天就可以到医院办理全部的手续,调解员建议胡某某待治疗终结后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并确定全部治疗费用,再来协商赔偿事宜。胡某某表示由于时间紧不愿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新阳司法所调解员告知胡某某,按照一般情况,企业员工在工作时受伤,可以通过走工伤鉴定程序依法索赔,但是胡某某是大学生,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胡某某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本纠纷只能适用侵害健康权、人身权的有关规定,并在双方同意下采用人民调解渠道是最简单最便利的解决方式。
调解期间,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不愿出面,而由厦门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作为代表参与调解,由于胡某某一方提出的赔偿费用高达10万元,且不愿意提供住院费用明细,调解员并没有将这一诉求转达厦门市某人力资源公司,而是对厦门市某实业公司前期帮助胡某某垫付2000元治疗费的行为进行肯定,一则获得了该公司的信任,其次也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该公司对调解的抗拒心理。经过沟通,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愿意主动与胡某某协商赔偿事宜。其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说明厦门市某人力资源公司和厦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均应对胡某某受伤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两公司均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胡某某一见两个公司态度极好,调解员公平公正,便不再咬定10万元。此后,双方进行理性地沟通与协商,最后,两个公司决定各出一部分赔偿金,共计23000元赔偿给胡某某,胡某某表示接受。
2020年2月20日,涉事的两个公司赔偿胡某某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3000元,胡某治疗时厦门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已支付2000元,剩余的21000元由两个公司分摊,并现场转到胡某某的银行卡上,胡某某对司法所调解员再三感谢,一起疫情期间的人身损害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新阳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