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轻生邻里家中 镇村联调平息事端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0-03-3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3月31日讯 2019年10月31日,惠安县黄塘镇某村65岁的老汉陈老六,被发现吊死在邻居卢某某尚未装修完成的三楼房间里。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验。经查验陈老六的死因系为上吊自杀身亡。卢某某家大门上锁,陈老六何以能进入卢某某的家中?原来卢某某家隔壁的民宅,属新建楼房,尚未安装门窗,加上卢某某家三楼尚未装修,也没有装防盗窗,陈老六是从隔壁民宅用模板搭“天桥”,攀爬进入卢某某家中上吊自杀。为什么陈老六要攀爬进入卢某某家中轻生?其中有什么缘故?加上有人在微信上散布谣言,一时间全村闹得沸沸扬扬。

镇调委会联合村调委会、村两委及老协会立即介入调处。调解员首先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及时稳定情绪,防止可能发生过激行为。

为准确查明事实、客观还原纠纷事实真相,调解员随即开展深入调查。经查,死者陈老六共有六个兄弟,其四哥今年75岁,在五岁时被卖到泉州市丰泽区一蔡姓家庭当养子,改姓蔡。2007年因泉州城区改造,蔡某某家的房子被征迁,于是他产生了回祖家建房的念头。陈氏兄弟很高兴,陈老大自愿提供宅基地,陈老六自愿以自己的名义为蔡某某申请审批建房手续,并声明该宅基地使用权归蔡某某所有。蔡某某支付办证所需费用,并付给陈老六2万元辛苦费。蔡某某的房子建好后准备装修的时候,其子女劝其不要搬到乡下去住,否则子女都居住在泉州市区,照顾起来会很不方便。蔡某某见子女这么孝顺,就放弃了回乡下定居的念头。2018年8月,蔡某某决定将这栋自建房进行产权转让,陈老六本想买下这栋房子,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转让费。结果陈老大的儿子陈某宗以50万元的转让费取得该房子的产权。蔡某某是个重情重义之人,认为当时是大哥陈老大无偿提供宅基地给他盖房,但因陈老大已过世,所以蔡某某拿出8万元,分给陈老大的4个儿子,每人2万元,作为酬谢。后陈某宗经堂哥陈某民介绍,将购得的房屋产权以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同村的卢某某,事后陈某宗付给陈某民1.8万元作为介绍费。这样一来,陈老六心理开始失衡,其认为房屋审批手续是他办理的,功劳最大,蔡某某要卖房子,也该卖给他陈老六才对,结果现在只有他陈老六两手空空,啥好处也没捞着。于是,陈老六隔三差五地跑到卢某某家中闹事,卢某某实在忍受不了,就跟陈某宗要求退房,陈某宗跟蔡某某等人商议,几个人商量好决定凑5万元补偿给陈老六(后来又提高到7万元),可是陈老六却狮子大开口,直接索要12万元,结果事情只能不了了之。卢某某和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平时很少在家,2019年10月夫妻俩刚从外省打工回来,陈老六天天跑到卢某某家门口,找卢某某要房子。卢某某认为陈老六已经六十多岁了,身体又有病,就不予计较、避而远之。陈老六情绪开始滑坡,产生一死了之的念头,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悲剧。

在还原事情真相后,调解员和村干部分头做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指出,陈老六以自己的名义替四哥蔡某某申请建房手续,并将土地使用权证交给蔡某某,由蔡某某自行出资建房,涉案房屋产权应归蔡某某所有。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老年人对本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因此蔡某某将涉案房产转让的行为没有不妥之处。《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蔡某某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其侄子陈某宗,陈某宗又将涉案房产转让给卢某某,于法有据。但是,他们三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忽略了一个问题,即《物权法》第155条规定:“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由于没有及时办理转让变更手续,因而陈老六为其非理性行为找到了“借口”。《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关于占有的保护是这样阐述的:“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占有人的状态尽管未形成权利,但从维护社会秩序和人对物的关系出发,法律需要对这些占有状态给予保护。否则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凭借暴力从占有人中侵夺其占有物,则社会经济秩序和财产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法律秩序也将荡然无存。”假如陈老六对其四哥蔡某某的房产转让有异议,应通过法律去评判,而不是采用极端手段去夺取。蔡某某、陈某宗、卢某某在这起案件中,对死者陈老六不存在侵权和过错,因而就无需给予侵权赔偿或经济补偿。

调解员接着从情理层面进行劝解,陈老六的轻生,给亲属带来悲痛,心情可想而知,俗话说“三寸气在千般好,一旦无常万事休”,“生命无价,亲情有价”,每个人都应珍惜生命、敬畏生命才是,而不应“讨价还价”。如果我们换位思考一下,卢某某花了55万元血汗钱取得房产所有权,而陈老六却吊死在她家中,给卢某某造成很大的精神伤害,这个阴影需要很长时日才能消除,如果要求卢某某支付高额赔偿,不但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而且有悖公序良俗。人死不能复生,尽管死者生前有错,也应一了百了,不予追究。陈老六与蔡某某有手足之情,与陈某宗有叔侄之情,与卢某某有同宗同族之情,建议大家摒弃前嫌,为死者办好后事。

经过协调,多方当事人终于在2019年11月5日达成协议,蔡某某自愿支付慰问金3.3万元,陈某宗、陈某忠兄弟俩自愿支付慰问金1.5万元;卢某某以“白礼”的方式支付1.5万元;死者陈老六的子女要在微信上消除对卢某某的不良影响,并赔礼道歉。当天下午,死者遗体从卢某某家中移至陈氏祖厝,并于第二天进行火化。一起对峙六天的生命权纠纷终于调处成功。

《民事诉讼法》第93条将事实清楚确定为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基础,将分清是非作为调解的必要前提。本案的调处,说明调解员认真准确地查明事实,客观真实地还原事实真相,为调解的准确与公正打下基础。在死者亲属不能得到侵权赔偿和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调解员从人情出发,运用自愿、灵活变通的原则,按当地农村的习俗,以慰问金、白礼、银仔钱的方式,筹集6.3万元,顺利地办完“后事”。一个人离奇死在别人家中,如果处理不当,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家族之间的争斗,矛盾随时会升级。镇村两级调委会联合村两委、老协会、综治网格员分头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稳定可能起哄闹事的情绪,是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农村现实生活中,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或自建房产权的转让,大多没有依法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为此产生矛盾纠纷已经屡见不鲜,调处起来也很棘手。建议土地管理部门应和村委会加强引导和管理,以减少利益冲突和矛盾的产生。(惠安县司法局黄塘司法所)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