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阳司法所疫情期间成功调处一起重大损害赔偿纠纷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0-04-2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4月21日讯(杨思晴)死者黎某某系厦门海沧某食品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24日因其奶奶生病向公司请假,2020年3月20日晚提前返回。2020年3月21日上午8点左右到公司(三楼),在公司进行体温测量后(36.4度),离开公司场地前往公司楼上另一公司 (四楼和五楼为另一公司)。于8点38分左右从高处坠落,被发现后立即报警,并迅速送至附近医院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出具证明黎某某为非他杀。2020年3月24日,死者家属申请到新阳司法所进行调解。

3月24日上午,新阳街道综治办人员、死者家属3人、食品公司代表2人及双方聘请律师到新阳司法所进行调解。死者家属阐述:死者黎某某于2020年3月21日上午8点左右到达公司,进行体温测量正常,后被发现其从楼上坠落至地面死亡。要求公司申请工伤和商业保险理赔,但是不愿处理黎某某的遗体,并表示要先行返回老家,等工伤保险处理后再返回处理遗体。双方律师表示要先找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此案详情,后续若能达成共识再与司法所申请调解。

3月30日上午,死者家属12人、食品公司律师和代表3人再次来到新阳司法所进行调解。公司表示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全部损失10万元,并上报保险理赔。死者家属不同意,表示要一次性赔偿其损失20万,否则不用谈,双方僵持不下,调解中止。随即死者家属约30余人前往食品公司聚集闹事,辖区派出所到场维护秩序。

司法所调解员多次打电话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并结束案情进行分析相关情况,详解有关的法律条文,死者家属表示要好好考虑。司法所调解员又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调解有关事由,并到派出所进一步了解相关细节,通过司法所调解员支持不懈的努力,双方于4月17日下午第三次到司法所调解。

经过司法所调解员现场的耐心调处,双方最终达成以下协议:食品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黎某某补偿医疗费用、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含往生室保存遗体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124,000)整;此事就此了结,本案任何当事人不得就此事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一起疫情期间重大人员死亡损害赔偿纠纷就此得到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有效维护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秩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新阳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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