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判决后未成年人抚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探讨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按语:离婚,是婚姻双方因感情破裂或其他因素而采取的取消婚姻登记并解除婚姻约束关系的一个法定程序,也是人们放弃失败婚姻并追求幸福婚姻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当离婚呈现一种高发趋势,就会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及负担,甚至会引发对婚姻认识不够、感情波动比较大的群体的一种离婚趋从效应,这对于社会和谐与稳定是非常不利的。因为离婚所带来的未成年子女教育与抚养、老年人的赡养、再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同时会产生离婚家庭环境下的青少年的心理疾病,甚至走向犯罪道路等。故而,要坚决避免离婚的趋从效应,万不得已而不得不离的则要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老年人的赡养等事先解决好、处理好、安排好,以免给自身甚至社会带来不必要的问题与麻烦。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与国际社会的全方位接轨等所带来的新思潮、新观点,人们早已经正视离婚的存在,甚至不以为然;但是,离婚给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来说影响特别大,牵涉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教育健康成长等,因此需要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考量怎样最大限度地维护为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所带来的未成年人抚养困难与问题

 

    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判决后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未成年人抚养问题,据分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抚养费基数标准不合理。

    就现在职工的基本工资来看,只是全部收入的一部分,福利奖金的收入一般都高于基本工资数,随着年龄的增长及生活水平、教育费用的提高,原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显得捉襟见肘,未成年人往往要求增加抚养费。

 

    (二)抚养方的抚养能力降低。

    离婚双方经济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抚养方没有能力继续承担抚养义务,经常拖欠抚养费,尤其是离异的中年女性,文化低、技能单一、体弱多病,所从事的大多是苦、脏、累等零星杂工, 收入低,并常常面临失业的危机,而孩子多处于读书阶段,学习费用高。

 

    (三)抚养费经常拖欠甚至缺位。

    未成年人跟随父母一方生活,与另一方的感情逐渐疏远,每月能真正拿到抚养费的只是少数, 且离异前夫妻双方存在怨恨,导致离异后双方来往很少,致使另一方不愿意再承担抚养义务。

 

    (四)被抚养人多与祖父母生活

    离婚双方重新组建家庭后,未成年子女大多跟随年迈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由于他们年事已高,经济困难,没有抚养能力,往往诉诸法院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长期与祖父母生活也会给未成年人带来一系列的心理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也是对社会的潜在威胁。

 

    二、对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抚养权的建议与对策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笔者建议:

 

    (一)加强判后跟踪与监督。

    对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法院不能一判了之,要及时跟踪掌握判决履行情况,对离婚后经济条件较好的一方,可以督促其多承担一些抚养义务。

 

    (二)依法及时追加抚养费。

    对未成年人要求追加抚养费的案件,要综合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需要以及离异双方的经济状况,依法及时予以追加。

 

    (三)有效增进社会各相关单位对离异子女的关注

    法院要加强与街道、社区、工、青、妇等组织的联系沟通,及时解决未成年人生活、求学问题,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离异父母给予批评教育,尽量使其自愿自觉履行抚养义务,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推进有关部门对离异家庭的援助。

    动员公共福利部门以及民间慈善机构等提供资金支持,建议政府筹集“离异家庭救助基金”,帮助特困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给予完全没有经济能力的特困离异家庭特殊的经济扶助,让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 卢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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