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0-06-11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建立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日常生活中,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相处时间增长,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也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因此常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

一、婚姻家庭纠纷类型

从婚姻家庭纠纷的主要表现看,大致可将其划分为:家庭琐事类纠纷,情感类纠纷,经济类纠纷,性格类纠纷和混合类纠纷五种。

(一)家庭琐事类纠纷。由于现代年青人受社会教育缺乏,不能正确对待家庭婚姻,不懂得互相尊重对方,不能恰当处理婆媳关系、姑嫂关系、妯娌关系,不能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经常因家庭琐事引发家庭矛盾,造成家庭的不和谐。家庭琐事类纠纷中赡养纠纷最为突出。

(二)情感类纠纷。此类纠纷多发生在婚后不久或子女长大成人后没有经济压力的家庭。情感类纠纷中的当事人,家或婚姻关系,对于他(她)们来说,竟成了一张网,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居家过日子必须料理的诸如油盐柴米酱醋茶之类这些琐碎事,他们越来越觉得烦。他们把现实生活同昔日憧憬、想象的生活相比,越比越觉得不满意,由迷茫到厌倦,再由厌倦到消沉、焦燥。此时如有一点外来不健康因素给以影响,他们中就会有人转向寻求挣脱婚姻家庭的束缚,有意无意找茬生事,制造矛盾,由争执吵闹,逐步发展到斗欧闹离婚,引起家庭纠纷甚至出现感情危机。感情纠纷中还有一种是对婚姻不忠,不专一。

(三)经济类纠纷。经济类纠纷因产生原因又可分为财产纠纷型和离婚纠纷型两类。财产纠纷型既男女青年结婚,不按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对婚前财产、彩礼和婚后财产权属关系没有具体约定,造成婚姻矛盾纠纷发生后,经常因财产分割引发冲突,常常是男女双方都不到法院进行诉讼,依法解决家庭婚姻纠纷,反而纠集族亲,以“武力威胁”或“武力冲突”来解决问题。离婚纠纷型既因解除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配、子女抚养费支付等纠纷。

(四)性格类纠纷。此类纠纷多数发生在年轻人家庭。在调解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向调解人员陈述的理由就是“性格不合”。在询问其具体表现时,所反映的往往是一方的行为举止、脾气另一方不能接受,两个人没有多少共同语言,爱好、兴趣各不相同,话很难说到一起,事很难想到一起。这类纠纷往往是这样的:当事人一方一口三舌,另一方沉默寡言;一方开朗活泼,另一方拘谨内敛;一方温柔、细腻,另一方粗俗、马虎;一方和若春风,另一方暴若烈火;一方心直口快,另一方阴沉不露;一方大大列列,另一方小肚鸡肠等等。其实,性格并无好坏之分,不论哪种性格都有他好的一面,也有他不好的一面,主要看与其生活、与其交流的人如何适应,如何应对。

(五)混合型纠纷。有的婚姻家庭纠纷,分析产生的原因,不能简单地归为某一种,有可能前面提到的四类纠纷中这种表现有那种表现也有。这类纠纷比较复杂,在调解时,须费很大功夫了解、倾听当事人陈述主要纠纷的经过和起因。只有搞清来龙去脉,分析谁是谁非,在脑子里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概念,才能确定调解纠纷的切入点,指出某事某人错在哪里,并引导其认识错误,作自我批评,取得对方谅解。混合类纠纷中必定有主次之分,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定要找准,分析深透,使有主要过错的一方心服口服。只要把主要纠纷过错分清了,其余属于次要的纠纷,当事人一般都不会再过多地去计较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

1.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婚姻法》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2.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3.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4.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方法与技巧

1、矛盾缓和法

婚姻家庭纠纷多由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一旦爆发容易使矛盾极度对立,要马上彻底解决双方的矛盾,并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缓和双方矛盾的工作,确保矛盾不进一步恶化,以免造成难于挽回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2、情绪疏导法

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与感情上的纠纷有关。要解决双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想感情好的时光,逐步发现对方的优点,理性包容对方的缺点,使当事人逐步回到对对方的现实看法中。情绪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后,调解处理纠纷的工作难度就会逐步降低。

3、教育引导法

虽然调解工作错综复杂,千变万化,任何矛盾和纠纷都是因“人”引起的,是人都有弱点,“趋利避害”这是人的天性,万事有一得,必有一失,这也是自然规律,就好像福祸相随,祸福相依,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正所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教育引导主要围绕着“得与失”“取与舍”“进与退”讲道理,各自责,天清地宁,各相责,天翻地覆”。也就是用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语言,苦口婆心的启发当事人的思想。

4、借助外力法

父母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纠葛,往往因双方之间情感互动出现问题才会产生矛盾。因此,单纯依赖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将矛盾及时化解。这时要借助双方共同的熟人,如与双方关系密切的朋友、有较高威望的长辈、单位领导等参与调解。通过家族的威望或组织的力量来教育存在一定过错的一方,形成双方当事人关系新的均衡,调解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5、抓住主要矛盾法

婚姻家庭矛盾的起因是多样的,如在互谅互让的前提下,一家人可以相安无事,但有时也会因一个矛盾触发而导致关系紧张。因此,虽然双方争吵时出现的争执点很多,但关键问题往往只有一两个。调解工作要重在抓住主要问题,将双方最大的对立面尽可能消除,其余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6、亲情唤起法

亲情唤起是婚姻家庭纠纷化解中最常见、最有效也是最独特的方法,这主要源于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内容主要是情感。亲情是世界上最牢不可破也最无私的情感。唤起亲情,等于唤起了当事人之间最深的纽带,双方在面对矛盾时就会相对克制,矛盾化解也就有了抓手。但是,类似“这是你自己的孩子”、“这是你自己的父母”的话,可能并不是总有用,只有在双方情绪和缓时,帮助唤起当事人对亲情的感受,才能带来较好的效果,否则可能得到的是“我没有这样的孩子”、“我没有这样的父母”的决绝表态,反而加剧对立,不利于矛盾解决。

7、四宜四不宜法

宜少不宜多:刚接触一方当事人,要多听少说。让当事人说够、说足,一吐为快,且不要及表态。宜缓不宜急: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例,只要不继续恶化,不要急于调解、冷处理,有利于更好地调解成功。宜暗不宜明:复杂的纠纷案件,要采取个别谈心,以便了解各自真实的想法;(分别调解法,也叫背靠背调解法)宜粗不宜细:对有的案件,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的过程中的每句话、每个细节、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不利于调解成功。对有的案件,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的过程中的每句话、每个细节、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不利于调解成功。

四、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意义

对于婚姻家庭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

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

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

最后,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会和家庭的长久和谐。

矛盾纠纷虽然千变万化,错综复杂,邻里纠纷无非是个“气”字,感情纠纷无非是个“情"字,生产经营纠纷无非是个“利”字,经济债务纠纷无非是个“钱”字。气理顺了事就了了,情找准了结就开了,利分平了人就合了,钱算清了怨就散了。调解工作就是学会运用"情理法德"四个字做文章。调解是一项艺术,也蕴含了一定的技术,有许多方法可以运用。如果用一句话盖括那就是“婚姻家庭调解员必须要有一种奉献精神和以情感人以理服人的工作方法”,真正把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为服务百姓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发挥调解的功效,达到“法为度,理为先,和为贵,情为真”的理想境界,才能全面发挥调解的魅力。(甘肃省玉门市司法局玉门镇司法所 李红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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