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法院职能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是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基础。通过实行法治来协调各方利益,人民法院作为司掌国家审判职能的司法审判机关,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针,继续实践“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全面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人民法院为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保驾护航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增强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是国家赋予江西省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使命,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其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重要意义,明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任务,要紧紧围绕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各项战略部署,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凝聚全院干警的智慧和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建设阻力,有效缓解社会冲突,将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作为应尽职责和第一任务,为全力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二、妥善化解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矛盾纠纷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是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司法的最基本功能。人民法院要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把每一起纠纷的化解都作为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一次具体实践。

    人民法院应主动了解和掌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社会各方面的司法需求,对涉及这方面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办和督查,并实行重点案件报告制度,用好用活司法建议,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行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点项目应适时展开调研,为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积极指导重点项目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的项目,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完善法律风险防控,制定工作预案,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同时,人民法院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树立“能动司法、服务大局”的司法理念,建立健全便民办案机制。

    1、要加强立案窗口建设,认真做好人民群众的涉诉涉访工作,实行咨询、导诉、立案、交费、查询一站式服务,为当事人诉讼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2、要大力推行巡回审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实行现场开庭,就地审案,主动到农村、到田间地头办案,缩小与群众的距离,节省人民群众的时间、财力和物力,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实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3、推进司法协助网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全县的司法协助网络,充分发挥司法协助网络促进审判、和谐、便民和司法公信的功能,努力将人民内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努力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打击制裁犯罪是人民法院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基本手段和首要职责。生态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特色,因此,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非法采伐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重大环境污染及破坏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哄抢、盗窃、破坏或者故意毁坏企业生产资料、电力、通讯设施等各类刑事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各种强买强卖,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其它影响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各种犯罪行为必须从严惩处。同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严打”集中整治活动,有针对性地打击生态经济区突出的犯罪活动,增强打击的效果。

 

    四、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有效解决民商事纠纷。虽然诉讼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有其局限性,它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在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过程中,为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可以探索建立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以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可以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人民法院应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要求,穷尽各种调解方法,尽量使用调解方式结案,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或恶意拖欠甚至逃避债务等案件,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判,明确是非标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要求人民法院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办案质量第一的观念,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树立司法效率的意识,努力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解决好部分案件久拖不决、久执不决的问题。人民法院要促进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就必须妥善处理市场主体间的合同、侵权纠纷,通过准确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充分体现对失信及重大过错侵权行为的惩处,依法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应密切关注生态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审理涉及拆迁、征地、用工、资源开发等民商事案件,及时审理涉及买卖、借款、建筑施工等合同纠纷案件,制裁违约失信行为。

 

    五、依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

    不断加大对影响生态经济区建设重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改进执行方式方法,穷尽执行措施,建立强制执行威慑机制,妥善解决涉企执行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执行和解的协调引导工作,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裁判;不断规范执行财产评估、鉴定、拍卖等执行行为;依法审慎适用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对于有发展前景且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但是资金暂时短缺的重点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多做执行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良好的执行环境,维持重点企业的正常运转。

 

    六、加强队伍建设,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是维护生态经济区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要求在建设过程中,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条主线,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力争取得最佳效果;要求严格法官准入,强化责任意识,提拔任用德才兼备、政治坚定、肯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人,特别是对那些政治过硬、不图虚名、默默无闻、埋头苦干的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官公正效率、文明廉洁意识;争创学习型法官,完善法官考核制度;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奖惩工作体系,深入推进法官队伍的反腐倡廉工作,严肃查处少数贪赃枉法、损公肥私的法院干警,坚决纠正不正之风,树立“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法官形象,提高司法审判的社会公信力。

 

    七、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服务环境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坚持能动司法是由我国的司法特征和司法国情所决定的。

    因此,在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秉承能动司法理念,积极主动加强诉讼指导,自觉地把法院工作置于其重大决策部署中去安排,坚持司法服务活动与生态经济区建设工作同时推进。竭尽全力服务生态工程建设,主动为生态经济区发展以低碳经济为主导的生态产业和绿色循环经济服务,为高效集约发展区城乡污染控制工程服务,为优势产业和高科技等重大项目建设的招商引资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专门安排法院干警定期主动了解生态经济区相关企业的司法需求,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从而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八、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建立多层次的法制宣传体系,坚持因地因时制宜,对普通群众、青少年学生主要是通过在企业、集市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法律宣传点、宣传栏等方式,宣传普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法规以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城乡规划、市场规范、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对企业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的方式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低碳经济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力度。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培育公民、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学法守法的意识。

    同时,加大审判公开力度,对破坏环境,重大环境污染等常见案件以及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加大巡回审判、公开审判力度,这可以通过群众旁听、媒体直播转播庭审等舆论方式,加强以案释法,扩大办案社会效果,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形成有利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可以通过印制宣传册、张贴在各地公告栏及网上公开等方式,使群众了解各类案件的审判依据和审理结果,指导群众自行解决纠纷,引导群众形成正确的交易习惯和行为规范。

 

    总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党政府,凝聚最大合力,积极功克艰难。人民法院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与其他司法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工作中紧抓上述八个环节不放松,才能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为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卢芬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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