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天柱检察:庭审“搬”到被告家门口(图)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1-11-03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1月3日讯(蒲美玲)几把椅子,一台电脑,几个摄像头,一条横幅,法官、检察官、书记员、法警,一个简易的法庭布置完成。因被告人袁某在危险驾驶案中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腿部受伤,行动不便,2021年11月1日,天柱县检察院与天柱县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家中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袁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公诉人提出对被告人袁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量刑建议,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天柱县检察院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对当事人不方便或者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联合法院开展巡回开庭审理,既展现了司法的力度,又展现了司法的温度。(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