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财产引纠纷 律师析法来化解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2-01-1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本网1月10日讯(余明海沧区嵩屿街道某社区居民韩某与李某200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10月协议离婚,双方私下拟定离婚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女儿由韩某抚养;韩某一次性给付李某10万元,其余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归韩某所有。存档协议中记载:女儿由韩某抚养,李某不付任何抚养费;李某无住房,双方离婚后自行解决;除李某个人物品外,家中所有物品归韩某,韩某付李某人民币10万元,已兑现。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分别签有“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离婚后,韩某却发现李某名下的一张存折中有10万余元。他认为存折上的存款应为自己所有,遂向李某索要,李某不坚决不同意,双方矛盾升级,找到社区调解主任来调解。

杨主任和涂律师一致认为,韩某、李某自愿离婚,在办理离婚协议手续时,双方对离婚协议书达成的条款均签字予以认可,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已产生法律约束力。经查,李某名下存折内有两笔存款共计10万元,其中6.5万元系双方离婚前的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此确定李某名下存折内的6.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等进行分割。考虑到李某生活确实有些困难,看在夫妻一场的份上,建议韩某适当让步,双方听从了律师的建议,矛盾纠纷得以解决。(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嵩屿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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