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合伙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合伙释明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案情

    额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仲某与被告黄某合同纠纷一案中,2010年6月,被告黄某租房建塑料厂。建厂初期,证人陈某出资购货交付被告。后原告仲某通过陈某投资塑料厂,原告所投入现金由陈某转交给被告。三人形成“合伙”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11年5月,原告提出“退伙”,被告及陈某均同意。经3人算账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3份借条,内容分别为:“今借仲某现金伍万贰仟元正(52000元正)。2011年5月9号”;“今借仲某现金拾万元正(100000元正)。2011年5月9号  一个月内还清”;“今借仲某现金壹万肆仟元正(14000元)。2011年5月10号  一个月内不要利息  在一个月内还清”。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未返还。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66000元、利息2490元(2011年6月10日至7月9日)、交通费165元、住宿费80元,合计168735元。

    法官解读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被告黄某辩称与原告仲某系合伙关系,原告未予认可。被告未能举证证实系合伙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故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已经转变为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但未能举证证实该请求,故法院不予支持。 额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仲某现金人民币166000元、支付交通费65元、支付住宿费80元,合计人民币166145元;驳回原告仲某要求被告黄某支付逾期利息款人民币2490元的诉讼请求。 (新疆伊犁州塔城地区额敏县人民法院宋东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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