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4月7日讯(任洁)做生意“信”字当先方为长久,但总有些人,利字当头,“赖”字为本,做生意不想着开源,只在“节流”上想尽办法,殊不知他有千种“办法”,依旧难逃法律制裁。正是逃匿难逃法,欠薪必有罚!
【案情简介】2016年8月23日,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到某牛排馆员工袁某某等人投诉,称店主李某长期拖欠员工工资,并在将店面转让后失联。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情况,2016年8月25日,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据调查,截止2017年3月10日,该店统计在册员工15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且未按规定按月支付工资,累计拖欠15名员工179117元。
在多次与李某联系无果的情况下,2017年3月7日,枝江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监察员赴李某的户籍地向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因李某住所无人,监察员通过电话通知了李某亲属,并按照法定程序在当地人社中心工作人员和村支部委员的陪同下在李某住所对文书进行张贴。
2017年4月11日,李某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现场核定了两名员工工资,写下欠条并口头承诺马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对李某做了相关笔录。当日下午,李某以到店调取员工考勤记录为由未到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相关事宜,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调查处理,随后不知去向。
鉴于李某以逃匿形式逃避支付员工工资,且拖欠工资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9月5日,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021年11月10日,通过网上追逃,李某被枝江市公安局抓捕归案。归案后,其家人积极处理拖欠工资事宜,通过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代发工资9万元,余下欠款经李某及其家人与员工协商处理。15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说法】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的李某不仅拖欠员工工资,还以逃匿的方式躲避有关部门的追责,最终却还是难逃法律惩处。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广大劳动者的保护,全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在不断拓宽劳动者维权渠道,如此大环境下,抱有侥幸心理并不可取。广大劳动者也应拿起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湖北省枝江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