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公安机关接报警,称有人在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的区域饲养大型犬,经调查,饲养犬只人刘某于2021年6月份左右,将其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从郊区接到其住处饲养,大概饲养了半年多,没有办理狗证,涉案犬只肩高大概80厘米。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刘某没收犬只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刘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饲养犬只的楼房小区属于一类管理区,系经该区人民政府决定的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结合公安机关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刘某在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的区域内饲养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只,且未办理养狗证。刘某主张该犬只并非其所有,其并未饲养涉案犬只,三中院认为,该犬只是否为其所有不影响其存在违规饲养大型犬只行为的认定。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公安机关结合违法事实以及案件具体情节,对刘某饲养的涉案犬只处以没收的行政处罚,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示
汪星人很可爱,但违规养犬害狗害己。饲养犬只,应严格遵守属地制定的养犬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养犬的公告等,在规定允许的区域内饲养犬只,及时为犬只办理登记,缴纳管理服务费,还应注意在哪些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携犬乘坐电梯时应注意的事项,携犬出户应将犬链系好,携犬在外时应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还应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等。合法合规养犬不仅能够保障公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还能避免您因违规养犬行为受到处罚。做合法文明的养犬人,促进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是每一个养犬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法条链接
1.在重点管理区,能够饲养何种犬只?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第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原则上应饲养成年体高35厘米以下(含35厘米)的小型玩赏犬。第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2.在学校住宿,可以养犬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3.养犬需要办理《养犬证》吗?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4.养犬人应遵守的其他规定: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