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波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学术理论界通说认为,遗嘱属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民事行为。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遗嘱无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11年12月6日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系继承人的女儿代书遗嘱、代书谈话笔录)。
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七条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规则”明确: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作出的遗嘱,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
第二种:法律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归根结底,其目的是为了能够明确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他人伪造或变造遗嘱。形式要件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死亡后个人财产的处分,只要能够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不违反法定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遗嘱有效。不能因为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就一律认定遗嘱无效,因为过分强调遗嘱形式要件的完整性,必然会侵犯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3号中,对于存在形式瑕疵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二、遗嘱瑕疵的常见类型
常见的遗嘱瑕疵主要有签名瑕疵、日期瑕疵、身份瑕疵。下面结合几个简单的案例进行分析。
案件1:代书遗嘱系代书人替遗嘱人签名,遗嘱人按指印,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签署一个日期——认定无遗嘱人本人签名,遗嘱无效(也有许多认定遗嘱有效的案例);代书遗嘱系代书人替遗嘱人签名,遗嘱人按指印,代书人、见证人签名,只签署一个日期,还加上他人给遗嘱人录制的表达遗嘱基本内容的录像视频——认定录像视频补充了签字瑕疵,遗嘱有效。
案件2:代书遗嘱系遗嘱人签名并签署日期,但代书人、见证人只签名而没写日期——认定遗嘱有效。
案件3:自书遗嘱有遗嘱人本人签名,但日期不完整(2008年2月15日)——遗嘱有效。
关于遗嘱无效的明确法律规定,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均只规定了四种无效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被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但均没有规定不完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
对于遗嘱形式要件欠缺是否影响遗嘱效力的问题,只有198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明确规定,即第三十五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反推,是否意味着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存在上述情形时就一律认定无效?审判实践中对此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解读。)
从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严肃性,最大限度防止遗嘱被伪造、篡改的可能性角度,在普法宣传方面多强调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很有必要;但从尊重遗嘱人处分私有财产的权利本身,保护其自由意志、真实意愿的角度考虑,在审判实践或学术研究中过分强调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是否妥当?哪些形式要件可以存在补正的余地(例如日期不完整、按指印代替签名等)?哪些形式要件是必须要完全符合的(例如需要见证人及见证人的身份要求等)?法官在此问题上是否还存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等问题仍需要继续深度探讨。
三、延伸问题
1.虽日期不完整,但能够推断具体日期或者没有其他日期的遗嘱,不需要判断数份遗嘱的先后顺序时,遗嘱有效。
2.虽规定应当签名,但按指印也可以代替签名,包括遗嘱人或见证人(参照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百九十条“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3.在没有证据显示遗嘱日期有假的情况下,只有一人注明日期的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是否也是有效的?
4.由一位老人书写,两位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的遗嘱,不需要符合代书遗嘱的要件,对于仅签名的老人也是有效遗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条认为不需要,实际上也突破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主义)。
5.依法应当有见证人见证的遗嘱而无见证人或见证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一律无效。
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与遗嘱的效力问题,在立足立法本意的前提下,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深度探讨与分析。
(作者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三级高级法官,本文发表于《法治时代》202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