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芹
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凝聚了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伟大变革实践中党的建设总要求,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的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政治原则。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重要抓手和坚强制度保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不断探索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规律,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使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制度更有活力,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够长期坚持、持续深化,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一、党的历史:一部从严治党史
从严治党,始终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方针和主旋律,党的历史就是一部从严治党史。
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对党员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明确了全党必须建立统一的组织和严格的纪律,地方组织必须接受中央的监督和指导,成为党创建伊始就树立起来的从严管党治党的思想雏形。
1922年,党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党的纪律问题,大会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开辟专章规定党的纪律,根本要求是“全国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本党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同时列明了开除党员党籍的6种情形,其规定即使放在今天也是极其严厉的。井冈山时期,党提出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成为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1927年,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特别强调了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政治纪律”这个概念,标志着党对纪律体系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第一次国共合作破裂、白色恐怖笼罩全国的大背景下,铁的纪律保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实现了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同时中共五大党章决定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标志着党内专门执纪组织的成立,开中国共产党设立党内监督机构的先河,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对后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机构的发展和党内监督工作的开展都产生了积极影响。
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党的纪律建设核心内容: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这四个服从后来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根本准则之一并延续至今。
1945年6月,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入总纲,并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接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
1948年9月,在国共战略决战的关键时刻,毛泽东同志要求全党全军“加强纪律性,克服无纪律和无政府状态”,并将其作为取得最终胜利的保障。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在全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特别是1952年依法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维护了党的纪律,教育和警示了广大党员干部。此后仅两个月,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反贪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公布施行,并相继颁布了《中央关于处理贪污浪费问题的若干规定》《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央关于处理小贪污分子的五项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为当时“三反”运动取得胜利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成为后来我国制定此类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特别强调,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改革开放新时期,从严治党同样是党的建设主题。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从严治党,十四大将从严治党写入党章,标志着其作为建党治党原则被正式确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更是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以强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坚毅的政治勇气和历史担当,着力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突出问题,成为治国理政最鲜明的特征,也是凝聚党心民心的最大亮点。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
二、全面从严治党: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实践的发展,从严治党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完成了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的历史演进过程。从严治党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就是把握党的建设内在规律所提出的管党治党新要求。
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到了“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同年12月在江苏调研时,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迈上新台阶”,标志着将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到一个全新的战略高度,全面从严治党进而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党的建设和发展中一个十分重大的战略部署。为了将全面从严治党更好地推向深入,在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又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重大问题,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展现了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同时,全会高度评价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成就,并指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坚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集中整饬党风,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内政治生活展现新气象,赢得了党心民心,为开创党和国家事业新局面提供了重要保证。
通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经验总结,党中央和全党同志深刻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不能停留在运动式的过程中,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找到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定位,为此,必须不断探索全面从严治党的科学规律,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认识事物的发展规律,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探索党的建设以及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必须要遵循的科学规律。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十九届二中全会的讲话中所总结的那样,只有不断深化对管党治党规律的认识,不断创造新的经验,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够长期坚持、持续深化。这一科学规律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就是要坚持六个相统一:一要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统一,既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根本任务,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党的各项建设之中。二要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统一,既要立足当前、直面问题,在解决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上下功夫;又要着眼未来、登高望远,在加强统筹谋划、强化顶层设计上着力。三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四要坚持行使权力和担当责任相统一,真正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紧紧咬住“责任”二字,抓住“问责”这个要害。五要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六要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积极畅通人民群众建言献策和批评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作用。
过去五年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实践告诉我们,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全党必须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
三、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然要求
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蕴含着共产党人接续奋斗的精神密码。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精神更是鲜明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清除了党内存在的严重隐患;体现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从而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体现在及时将党在百年奋斗中不断推进伟大自我革命的宝贵经验以党内法规、法律规范等形式固定下来,明显提升了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制度化水平。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主要就是以党内法规为脊梁的党的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从严治党要靠思想教育,更要靠制度保障,靠制度是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这是一条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坚持依规治党,专门针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特别强调了要从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制度建设巩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成果,为党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制度保障。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谋划加强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从编制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再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中央针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持续作出决策部署,引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全方位推进。
党内法规制度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监督制约权力、规范党员言行、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基本制度规范,这是由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所具有的特性与功能决定的。第一是根本性。党内法规奠定了党的发展及执政的根基,集中体现在党的章程,党章规定了党的性质、宗旨、任务,是党的建设发展的总纲领、总目标,成为党加强自身建设及治国理政的基础性文件。第二是全局性。党内法规规范和调整的范围不是局限于某个领域,而是着眼于管党治党及治国理政的宏观全局,并且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适性,所有党员及党组织的行为与活动都要受到党内法规的规制。第三是稳定性。稳定性是制度所具有的特有优势,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秩序和有效治理。党内法规是党的意志的制度化表达,能够保持党建设发展的稳定与可预期。第四是长效性。即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应并不是随意与临时的,而是长时期作用于党的建设与发展,并持之以恒地延续下去。因此,党的百年发展史上,从一大纲领和二大党章到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伴随党的发展壮大而不断成熟,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思想认识和发展实践虽然有过曲折,但始终坚持正确的方向,一以贯之加以推进,走出了一条特色鲜明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之路。在总结党的历史教训的过程中,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的开启,在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时代背景下,党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对权力的监督,其中自我监督是党进行自我革命的迫切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为破解这一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制度、改革两方面同向发力,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强监督体系顶层设计,逐渐完善并形成了一整套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以党内法规为主干的制度规范体系,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制度化、制度规范实践化,形成了科学完备、运行有序、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这些成绩,都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树立的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思想认识以及不断加强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密不可分。
进入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定力度之大、出台数量之多、制度权威之高、治理效能之好都前所未有,党的制度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现行近4000部有效党内法规中,近十年新制定修订的占70%以上。从中央八项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到近期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制度建设持续推进,不断深化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表明新时代全面推进从严治党是通过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进行的常态化、法治化、长效性治理模式。
在2021年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党内法规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被集中概括为“十个坚持”,即坚持把依规治党摆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位置,坚持完善“两个维护”制度保障,坚持把党章作为管党治党总依据,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高质量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坚持执规必严、违规必究,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同向发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抓好“关键少数”尊规学规守规用规。这“十个坚持”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了对党的建设和党长期执政的规律性认识,为推进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依规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这就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要继续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保证党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
四、党章: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集中体现了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把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发展写入党章,把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写入党章,把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一系列重大创新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写入党章。因此,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中,总纲第三十一自然段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充分体现了管党治党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即“两个责任”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的,是党风廉政建设上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其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组巡视汇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等多个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两个责任”。“两个责任”既突出了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把管党治党作为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树立起抓好党建就是最大政绩的理念;也明确了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聚焦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履行好监督责任的职责要求。十九大党章将其进一步明确为“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在此基础上,2019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修订的问责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解决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对开展问责工作的3类主体的职责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并强化精准性,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修改为11大类,旨在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同时,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更是党中央健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
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充分吸收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将“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修改为“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彰显了我们党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意志,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
首先,从党章这一党的根本大法的角度规定了、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这个新时代党的建设的鲜明主题和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这一修改,有利于引导全党在新时代新征程增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保持永远吹冲锋号的战略定力。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一重大论断,标志着我们党管党治党更加重视体系化建设,并进入到以系统的理论指导、完善的任务布局、健全的制度设计、配套的工作抓手四位一体整体推进、协同发力阶段。党章的这一修改,是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关键之点,将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目标要求以党的根本大法的规定予以落实和推进。
其次,党章的这一修改,突出了“全面”和“从严”这一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因此“全面从严”标志着覆盖党的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均要以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态度和立场担职履责,责任的覆盖面更广,履责尽责的标准更高。以党的根本大法明确这一规范要求,有利于在具体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政策文件中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最后,党章修正案明确了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的内容,表明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全面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我们党的制度建设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由点到面、由面到体,从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再到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制度建设成果来之不易,成为“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党章作为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其建设同样浓缩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记录着我们党波澜壮阔的历史轨迹,展现着我们党成长、成熟、成功的艰辛历程,体现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进程。党的二十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突出对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要求,并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写入党章,更是以党的根本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提供坚实保障。体现出执政党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表达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强大决心和信心。
五、历史新起点: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更加坚强制度保障
党的二十大开启了新的奋斗的历史新起点,也成为实践新时代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第二个答案”新的赶考之路的历史新起点,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与使命,比过去任何时候都要艰巨。必须清醒认识到,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并呈现出一些新的阶段性特征,彻底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清理系统性腐败依然任重而道远。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因此,坚持严的主基调不放松不动摇,从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高度,以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着力点,推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迈上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首先,继续紧紧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法规体系,通过制度层面进一步巩固党的领导基础、执政基础,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法规是规范和保障党对各方面工作实施全面领导的制度,是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核心内容,解决的是党领导谁、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的问题。党的领导法规不仅对党的领导地位直接作出规定,还对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国家立法和社会规范提出明确要求。其表现形式既包括专门规范党的领导活动或以规范党的领导活动为主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其他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党的领导的相关规范。党的领导法规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其调整对象并不局限于党组织和党员,调整范围并不局限于党内关系、党务关系和党内事务,而是直接或间接作用于党外组织和党外人员,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产生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摆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突出位置,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多部涉及党的根本领导制度的党内法规,有力解决了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同时,《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等一系列基础主干党内法规的推出,为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提供了有力保障,进一步规范了党的领导活动,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党的领导法规,是新时代新征程更好地落实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重大命题的重要载体,赋予了党的领导以全新的内容。
现行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体系还存在基础主干性法规少、规范性文件多、碎片化现象依然存在等问题。为此,无论是面向党内完善党内领导制度,还是面向全社会完善党外领导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依然艰巨。例如,进一步将散布于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领导规范系统转化为基础主干性党内法规,有利于更好地强化党的领导职责、规范党的领导活动;对现行党的领导法规配套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需要尽快部署与落实;就目前党的领导法规制度体系而言,重点是针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决策方式、决策程序方面的领导法规,需要加快制定步伐,尽快进行完善。
其次,继续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向纵深发展不断完善党的建设法规体系。党的建设法规是调整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党的自身建设活动的党内法规,旨在解决党的自身建设谁来建、建什么、怎么建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时代背景下,党内法规制度基本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强化和落实了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党的二十大明确了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主基调。因此,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必须将党的自身建设法规作为最重要抓手,重点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党的二十大刚刚闭幕,中央政治局马上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两部重要党内法规。中央政治局的同志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党的二十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出的新部署,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充分表明党对自身建设的重视时刻没有放松。同时,党的自身建设更要牢记反腐败是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在这一过程中,重点是继续总结党和国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更好地解决党纪党规与国法的贯通协调问题,充分发挥党纪国法在腐败治理领域的合力效应。
最后,紧紧围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同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原生性子体系,共同发挥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互促进、有机统一的基础性作用,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的制度根基。同时历史经验与教训都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全面领导,首要的前提就是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运用制度化方式实现政党权力及政党行为法治化,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那样,只有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
现行党内法规体系依然存在不够完备、不够规范,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与协调不够紧密等问题,程序性党内法规也明显不足,尚不能充分满足法治建设、依规治党对于体系化党内法规的内在规范性、完备性、逻辑协调性等要求,其体系化建设依然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空间。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这一主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核心,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为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党的二十大精神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本文发表于《法治时代》202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