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北省黄石市司法局劳教(戒毒)科 秦巨金
5月21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近段时间,笔者进行了初步学习,在此,交流一下心得体会。
一、《处分规定》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随着党和政府对监狱劳教工作越来越高度重视,在监狱和劳教所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的同时,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广大人民群众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期望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严明监狱劳教机关纪律、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行为,保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处分规定》。它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监督和保护,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构依法、文明、科学执行的工作水平,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监狱劳教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行政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
《处分规定》是部门规章,是广义上的法律,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特征外,主要有三大特点。
(一)条文简短,易学易记
《处分规定》只有25条,2600余字,言简意赅。它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总则,即制定《处分规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及实施处分权限,涉嫌犯罪的处理等;第二部分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种类及幅度。《处分规定》只列举了监狱劳教场所重要执法环节及重大案件中违法违纪行为责任人的处罚。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处理。第三部分附则,即对《处分规定》未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办法,规定中所称监狱和劳教机关人民警察的具体对象以及对《处分规定》的解释权限,施行时间等作出说明。
(二)行为具体,处罚适度
《处分规定》共列举了8大类49种违法违纪行为,视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6种处分形式,其中对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重大的三类违法违纪行为直接规定开除处分,即《处分规定》第七条殴打、体罚、虐待或者指使、纵容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动教养人员致死的;包庇或者纵容罪犯、劳教教养人员从事犯罪活动的;私放罪犯、劳教教养人员逃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处分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错罚相当的原则。
(三)责任明确,易于操作
《处分规定》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及监察机构的责任作了明确授权和具体规定,易于操作。《处分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监察机关派出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领导人员和监狱劳教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由监察机构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目前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司法部在监狱劳教系统组织开展一系列深化规范化执法的主题教育活动,各级监狱劳教机关把廉洁公正执法作为生命线,健全执法标准,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执法活动,加强执法监督,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有了明显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一)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
在一些监狱劳教场所仍然存在基层管教民警打骂、体罚、虐待或者指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现象。上述行为不仅不利于改造教育矫治工作,而且会影响场所安全稳定。存在上述行为的主要原因:一是有少数民警认为服刑劳教(戒毒)人员不是好人,对他们采取粗暴的管理教育方式有助于改造教育,忽视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基层管教民警不注重学习,管教水平和能力不够,遇到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不服从管理时或自己有情绪时就“动粗”;三是惯性思维,有的民警认为,过去对服刑、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也存在“动粗”行为,并没有出现过什么大问题。这是一种严重的思想误区,认为存在的即合理,没有认清形势的变化。
(二)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依然突出
监狱劳教场所在办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减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上述行为不仅不利于服刑、劳教(戒毒)人员的改造教育矫治,也严重影响了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形象。上述行为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民警缺乏“执法为民、立党为公”思想,执法过程中存在私心杂念,有的甚至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二是执法程序不完善。有的监所在办理上述事项时,权力过分集中于个别部门和领导身上,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想不出问题都很难;三是执法结果没公开,目前,监所场所公开栏中主要是一些制度性的东西,像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减刑(期)、监(所)外执行、假释、所外就医等事项几乎没有,有的甚至搞得神神密密的,生怕走露了风声,难免不发生暗箱操作,出现问题。
(三)对民警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
目前,仍有部分监所单纯强调场所安全稳定,忽视了对民警的教育管理,特别是对一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从而影响了警察队伍的全面建设。究其原因:一是班子缺乏战斗力,有的班子软弱涣散,班子成员不团结,缺乏战斗力,尤其做处分决定等得罪人的事很难形成一致的意见,最后不了了之;二是碍于情面,个别领导认为,违法违纪民警平时工作不错,因为一时错误给予处理,对不起他们,碍于情面下不了手,他们只看到处分的惩戒功能,却没有看到它的教育功效;三是包庇袒护,有些领导因与违法违纪者关系好,或者违法违纪者托关系找熟人,甚至送礼行赌,而不愿意作出组织处理,只是批评教育。
三、对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几点建议
《处分规定》的颁布施行必将对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监狱劳教机关要把贯彻落实《处分规定》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一)抓好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劳教场所要充分利用区域网、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内部刊物等媒体广泛宣传《处分规定》,营造深厚的学习贯彻氛围。要把《处分规定》的学习列入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并与正在开展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合力,提高教育的实效。监狱劳教所等基层单位要组织专门的培训活动,集中干警进行专题学习,要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并通过开展座谈、交流、竞赛等多种形式,确保人人参与,人人接受教育,确保不触犯《处分规定》。
(二)推进制度建设
要针对《处分规定》所列举的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执法、安全稳定、教育矫治、警察队伍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性制度,凡以往规定与此不相符的一律进行废改,确保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加强监督检查
要组织监察机构到监狱劳教场所对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处分规定》中所列举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存在问题的要制定措施,督促帮助整改,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大力推进“阳光执法”,不断深化监(所)务公开,拓宽社会监督渠道,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