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梅检察: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公开听证“还原真相”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3-07-17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文 滕远宏 刘乐佳)“为了这个借款担保的事我来回奔波了很久,通过今天检察院听证会,终于把我这七年来的疑问一一厘清。”7月12日下午,在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场听证会不仅让周某的监督申请有了结果,也给虚假诉讼者敲响了警钟。

2016年,毛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将申请监督人周某等三人诉至黄梅县人民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黄梅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周某等三人的银行存款,并将周某位于民营街的某处房屋进行诉讼保全。后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周某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

2019年,黄梅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周某对借款合同中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周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对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存在异议,经鉴定确实存疑,且毛某某起诉时,周某的法定保证期间已过,周某应当免除保证责任,基于此,2020年,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周某认为黄梅县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屋进行了诉讼保全,但并未告知,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出,后因无法过户,导致自己赔付违约金。同时其在案件发回重审过程中要求对借款合同申请司法鉴定,但办案人员不予理会,造成各种损失共计二十万余元,应当由法院承担。该案经黄梅县政法委交办,周某向黄梅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争议,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该院按照法定程序,就本案举行公开听证。

听证会上,案件承办人对案情和检察机关的调查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听证员充分发挥“独立第三方”在检务公开、矛盾化解、监督办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通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听取争议双方陈述,从借款过程、担保责任、损失缘由等方面,提出了一致性意见:2016年,周某委托律师黄某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根据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显示,裁定周某名下房屋进行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由黄某签收,可以视为已送达至周某。同时在案件发回重审中周某虽提出对借款合同进行司法鉴定,但书面撤回了申请,因此未对借款合同进行司法鉴定,所以申请人周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毛某某伪造借款合同,骗取法院判决支持,涉嫌虚假诉讼,相关犯罪线索后续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开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公开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强化司法说理、调和矛盾纠纷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黄梅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四大检察的监督保障作用,创新优化办案方式,推动公开听证常态化、规范化开展,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检察为民”的温暖和公平正义的光芒。(来源: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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