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2012年7月4日电 记者王斌 实习生蒲晓磊报道
对古籍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产生的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实践中,对于雷同的古籍整理作品,侵权标准的认定,却存在争议。
国际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在近日召开的相关研讨会上表示:如果整理者对于同一作品整理后得到相似度极高的作品,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整理者对同样的古文在注释、表达等方面存在差异,则可以认定为拥有独创性,受到法律保护。
古籍整理作品拥有完整著作权
近日,由中国出版协会古籍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的“古籍整理作品版权保护——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座谈会”在京举行,来自学术界、出版界、司法界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人士围绕古籍整理与著作权保护的焦点话题开展讨论。
与会专家认为,中国古籍整理作品具有特殊性。中国几千年文化历史留下了浩如烟海的古籍。由于年代久远和内容上的专业化,需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对之进行整理。因此,古籍整理作品的保护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因盗版而受伤,这对于中华文明的延续至关重要。
王自强认为,古籍整理作品,是人们在已经存在的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即通常所说的演绎作品,是根据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具有完整的著作权。
据了解,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对古籍整理作品给予了保护。其第13条规定:“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为演绎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整理结果有差异就会受保护
为加大古籍整理作品版权的保护力度,多数专家建议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条款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整理权。
王自强认为,改编、注释、整理只是一种古籍整理的方式,在古文今译、校点等古籍整理工作中,结果的唯一性是保护的关键所在。只要整理结果有差异,那就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王自强指出,古籍整理的作品版权保护并无特殊性,并不需要在著作权法中增加改编权、注释权和整理权。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已经涵盖了古籍整理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不需要再对这些权利单独进行列举。
如何界定抄袭行为有争议
在古籍整理中如何界定抄袭行为?北京大学白化文教授认为,抄袭行为需要专家和学者来进行权威的鉴定。例如,在古籍的标点、注释、翻译等作品中,可以进行内容上的比对,以是否超过35%内容重复为界限来判断抄袭行为。
中华书局总编辑徐俊认为,现在盗版形式多样,方式难以认定。判断古籍整理是否侵权,首先要判断它是否整体侵权,然后再对局部内容进行比较。整体雷同而仅局部差异即可认定为抄袭。
国家文物局文物出版社总编辑葛承雍则认为,古籍整理行业不应享有垄断权,应当谨慎区分参考意义的借鉴和恶意的抄袭。古籍整理不应只是古籍出版社享有的专利,其他出版社的合理参考,就不应当算作剽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