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经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情简介——
因民间借贷纠纷,林某某在2020年9月11日被法院判决偿还刘某某437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向林某某下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林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也不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2021年10月22日至12月31日期间,林某某为躲避法院强制执行划拨财产,使用其儿子的微信收取工程款69300元,收到钱款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此前,林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在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隐瞒、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2023年11月16日,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林某某提起公诉。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诚实守信是公民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在此告诫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文 夏海燕)
(责任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