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督促监护令》唤回缺失的爱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1-25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刘光涛 通讯员 赵建文 高忠祥) “感谢检察官,我一定认真接受教育指导,做合格的监护人,让小美(化名)重新拥有关爱,健康成长……”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居民张丽(化名)接过《督促监护令》,向检察官郑重地说。这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今年1月1日施行后,德城区检察院“梦启航”未成年人保护团队检察官现场送达首份《督促监护令》的情景。

张丽因为平时忙于工作,疏于对小美身心关爱,小美逐渐沉溺于刷手机视频、交网友聊天,张丽也没有及时发现。少不更事的小美被网友花言巧语迷惑遭到不法侵害。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监护的放任和关爱的缺失最终导致不幸的结果。为了帮助小美走出阴影,修复小美的心灵创伤和家庭的亲情纽带,德城区检察院能动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检察职能,制发《督促监护令》。

“希望监护人能认真担负起监护职责,不要放任孩子过度使用网络,要重视其情感需求,呵护孩子的身心健康。”“梦启航”未成年人保护团队的检察官李云涛说。

检察官提醒,刚刚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防网络防欺凌、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方面,坚持社会共治,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实践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规定,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合理使用并指导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等,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家庭环境。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掌握个人信息范围、了解个人信息安全风险,指导未成年人行使其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关注未成年人上网情况以及相关生理状况、心理状况、行为习惯,防范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五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监护人所在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供稿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贺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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