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愤怒一推惹祸端 法援倾情铸正义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身处一线的法援工作者及志愿者们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为当地需要帮助的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法律援助》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7月10日讯    通讯员杨红国报道     2012年3月初,一位一瘸一拐的老人来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法律援助中心,老人衣衫破旧,满腮胡须,神情疲惫,未出声先流泪,工作人员热情招呼,递上水杯,招呼座下,问其来由。原来,张某是城固县老庄镇人,现年58岁,张某与李某是邻居。2011年6月,李某因修房堆土,压伤张某青苗,张某认为李某未经协商,强行堆土压坏青苗,应道歉赔偿,李某不肯,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年轻气盛,愤怒之余,强推张某一把,将张某推下土堆高坎,致使张某多处骨折,造成张某胸腔积液,肋骨骨折,鉴定为七级伤残;髋骨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承担了张某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后,未经张某本人同意和张某的女儿签订了补偿张某5500元的一次性割根处理协议,今天,前来咨询赔付结果是否合理?

    工作人员在查看了医院诊断证明,鉴定结果,赔付协议后,告知张某协议显失公平,应通过法院,撤销或变更协议。法援中心立即为张某启动了残疾人援助“绿色通道”,免费为其依法维权。

    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迅速起草了起诉书,为张某申请了减缓、立案费的司法救助,进入诉讼程序。在铁的证据与事实面前,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李某除前期协议支付5500元之外,一次性再赔付张某45000元。

    以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当中当事人张某就是以此司法解释为依据,追加赔偿,变更协议条款。 (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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