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作者:湖北省黄石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科长曹海生、副科长陈杨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湖北省黄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在省司法厅和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始终牢记为国家选拔储备合格法律人才的庄严使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司法考试摆在司法行政工作举足轻重的位置。坚持从严治考、热情服务,以出色的工作业绩获得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多次受到司法部和省司法厅的表彰。

 

    一、黄石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探索和实践

 

    (一)“塑形象”,精心打造司法考试品牌。

    司法考试要想不断扩大影响力,打造“天下第一考”的品牌,就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塑造良好形象。近年来,我们坚持做到“四联系”,力求全面宣传不留“死角”。

    1、联系市“四大家”领导巡视考场重点宣传。

    为了让司法考试工作在市领导心目中印象深、有地位,从而更好地支持司法考试工作。考试前,都由市局领导亲自带队将请帖送到“四大家”(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领导手中,邀请领导考试期间到场巡视指导。

    2、联系黄石各主流媒体广泛宣传。

    每年司法部发出公告后,我们通过细心研读,第一时间主动联系《黄石日报》、《东楚晚报》和黄石电视台、电台的记者,以新闻的形式向社会广泛解读司法考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3、联系司法考试网络工作平台具体宣传。

    网络作为当前新兴的媒体,正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我们一方面联系省厅司考处的官方网站——湖北国家司法考试网,发出公告,另一方面在市局网站——黄石司法行政网上对司法考试内容、报名条件、方式、时间、地点、材料进行了全面具体的宣传,并通过留言平台为考生答疑解惑。

    4、联系法检和高等院校集中宣传。

    针对法院、检察院和高等院校报名人员多的特点,我们专门到市法院、检察院政治部和湖北师范学院人事处进行沟通,再由他们在本单位集中进行宣传,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我们宣传到位,司法考试的影响不断扩大。如法律职业资格本不是任职警察的前提条件,但我市公安系统却高度认可该项资格,对通过司法考试的民警给予重奖,西塞山公安分局对通过司考民警发给1万元奖金,阳新县公安局不仅物质上进行奖励,还纳入人才库,在提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二)“结友谊”,真诚汇聚司法考试力量。

    司法考试工作仅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和考点学校、公安、卫生、无管委和保密等有关单位以诚相交,汇聚力量,司法考试工作才能万无一失。

    1、市十五中鼎立支持,在司法考试从严治考上发力。

    一是学校高度重视,领导全程参与。市十五中作为国家司法考试定点考点,校长、书记、副校长、教务处主任从不同切入点参与司法考试考务工作。二是精选监考老师,合理安排教务。学校每年挑选吃苦耐劳、责任心强的老师和司法局干警一同作为监考人员。全校停课两天,实行封闭式管理。三是减免考务费用,提升服务水平。十五中仅收取低廉的老师监考费用,免除了学校场地费、水电费、卫生费等大量费用,学校新购买的大型电子显示屏等各种设备全部投入到司法考试工作中,不计成本,全力提升服务水平。

    2、市公安局系统合作,在司法考试组织严密上发力。

    一是户籍警协助核查考生信息。司法考试报名中凡是身份证识别仪无法读取的第二代身份证,由市公安局户政基础科负责查阅。二是交警确保道路畅通。每年司法考试举行的两天里,交警部门全天候到学校门口路段执勤,指挥车辆,疏导交通,保障了运输试卷车辆的安全到达。三是治安警维护周边安全。每年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派出专人到考点负责保卫工作,学校所在地红旗桥派出所随时待命,确保接警后5分钟赶到现场。

    3、市卫生局密切协作,在司法考试程序严谨上发力。

    在黄石发生聚集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期间,市卫生局指派市二医院在司法考试的两天里全程参与,由医院出资购买口罩、药品和体温检测设备,并免费安排两名医护人员对每一名考务工作人员和考生量测体温,通过有条不紊的体温检测程序,稳定了考生的紧张情绪,确保司法考试顺利进行。

    4、市无管委监控配合,在司法考试标准严格上发力。

    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黄石市管理处每年都调派黄石无线电监测站站长携带最先进的无线电检测设备(监测车、移动探测仪等)负责黄石考区监控工作,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了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司法考试中进行作弊的行为。

    5、市保密局全程把关,在司法考试纪律严明上发力。

    一是司法考试之前,主动请保密局的领导来司法局对试卷存放保密室进行检查;二是在司法考试工作培训会上,由保密局的同志专门讲授保密知识;三是在考试举行期间,试卷的运输、存放入库、启封,都要在市保密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两名试卷保密员进行,确保了司法考试试卷的绝对安全。

 

    (三)“练内功”,切实增强司法考试保障。

    市局从自身做起,苦练内功,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各项举措。

    1、完备的方案,让司法考试工作更权威。

    市局制定了《实施方案》、《指挥方案》、《组织流程》、《应急预案》、《保密制度》等一整套严格的制度和方案,靠制度管人,靠方案管事,凡事有准备,遇事不慌张,就我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总体部署、指挥安排、流程细节、应急处置、试卷管理等全部工作都作出具体规定与安排,保障我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一流的硬件,让司法考试工作更规范。

    市局对司法考试工作不断加大硬件投入,让司法考试办公室成为全局办公条件最好的部门之一。目前,局司考办共有工作人员3人,办公室3间,配备了台式电脑2台,笔记本电脑1台,激光一体机(复印扫描传真打印)1台,彩色激光打印机1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高像素数码相机1台,不涉密电脑连接市局10兆光纤上网,涉密电脑专门开通2兆ADSL专线,在考试举行的9月份还开通移动3G无线上网卡。正是因为拥有了一流的办公硬件,让我们能够严格按照部、厅的要求规范运行。

    3、精心的计划,让司法考试工作更严密。

    司法考试工作不仅仅是“两天突击”,更是一项“全年贯穿”的工作。每一个环节都要倾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要做许多复杂繁琐的工作。我们每年年初精心计划,科学制定《司法考试工作要点》、合理安排工作开展时间,确保司法考试工作严密。

    4、细致的监察,让司法考试工作更廉洁。

    一是在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动员大会上,由局纪检组长提要求,强调遵守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纪律的严肃性与重要性;二是对司法考试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进行全面监察。从司法考试报名人员条件的审核、考试工作组织人员的选定、试卷接送与入库存放的操作规定、保密室保密安全设置、司法考试全体工作人员执法执纪与履行岗位职责等都纳入纪检监察。

 

    二、当前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考试工作机构不健全。

    地市级司法局没有普遍设立专门司法考试工作机构,阻碍了司法考试工作向更高层次推进。司法考试制度建立10年来,司法考试工作要求不断提高。从每年一季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6月发布公告和指导考生网上报名,7月份进行现场报名确认,8月份应届毕业生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9月份组织考试,11月份通知考试成绩、接受分数核查申请,12月份接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到第二年3月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司法考试已经成为一项贯彻全年的工作。特别是地市级司法局作为司法考试工作的最基层,直接面对考生,任务繁重,不能有丝毫懈怠。然而,至今在地市级司法局设立专门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的仍然寥寥无几,大多和律师公证管理部门或法规教育部门合署办公。同时,《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仅规定司法部和省司法厅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却没有给予地市级司法局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给予制度支撑,在当前行政机关控制机构编制的大背景下,地市级司法局要想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困难重重。

 

    (二)司法考试现场审核工作机制不完善。

    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材料审核工作缺乏统一细致的指引,影响了报名标准的统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每年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公告中,都会对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提交的材料进行规定,特别是针对考生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专门规定了一项“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然而,对于如何理解“其他材料”的范围是现场报名材料审核工作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比如使用临时身份证报名的问题,身份证和毕业证上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户籍簿为非打印版的问题,户籍簿不完整的问题,自考成绩全部合格但未拿到毕业证的替代材料问题,等等一系列特殊情况。虽然特殊,却具有共性。一事一请示固然慎重,但也直接影响了报名标准的统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制度不合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制度不健全,统计方法不科学,制约了法律从业人员的统计的准确性。当前司法行政机关统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从业情况,主要是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备案制度。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 第十八条也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然而,却未规定不备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所对应的处理措施,导致大量的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未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备案制度名存实亡,检法机关也没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统计的法定义务,从而导致了依靠备案制度来掌握信息希望的落空。此外,如果各省(市)单独统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从业情况,由于无法统计在本省(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到外省(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也不容易甄别在外省(市)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到本省(市)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不是依据通过地,而是依据户籍地编号,如武汉户籍在黄石通过司法考试,编号时为4201,而不是4202),导致容易发生重复统计或遗漏统计,统计缺乏准确性。

 

    三、加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若干思考

 

    (一)健全司法考试工作机构。

    修改《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明确地市级司法局应当设立司法考试工作专门机构。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三章“考试组织”中应增加一条“各地(市、州、盟)司法局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直接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考务工作。”在地市级司法局成立“国家司法考试科”。同时,合理配置工作人员,明确科室专职工作人员2—3名,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对于因考生人数不足300人而未设置考场的司法考试专职工作人员,在9月组织司法考试期间,由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统一指挥调配,既可到省厅指挥中心听从调遣,也可安排到本地考生所属考区配合工作,从而有效整合力量,推进司法考试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

 

    (二)完善司法考试现场审核制度。

    由司法部每年编写内部资料,对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材料审核工作进行明确指引。

    在全国范围编写统一的现场报名材料审核工作指引,明确普通人员、放宽地区人员、自考成绩全部合格而未拿到毕业证人员、大三学生、现役军人等各类人员所需要的具体材料。同时对一些特殊却有一定共性的问题给予明确规定:对于使用临时身份证和一代身份证报名的考生,需提供加盖派出所公章的二代身份证办理证明;对于身份证和毕业证上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不一致的考生,凡因身份证号码更改造成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因笔误造成的由毕业院校出具证明;对于户籍簿为非打印版的考生,还需提供户籍证明打印版;对于户籍簿不完整,没有首页,只有本人信息页的,不予报名;对于自考成绩全部合格但未拿到毕业证的需提供省自考办的毕业证待办证明和成绩单等等。同时,在每年6月,由各省司法厅组织司法考试现场报名材料审核人员进行培训,通过授课,模拟现场等多种形式,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了然于胸。

 

    (三)完善从业人员调研,取消备案制度。

    完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从业情况的调研方法,取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年度统计制度。一是必须全国统一进行,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每年可定在5月份,同时统计只以单位所在地为标准,不区分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地,如统计黄石的律师,不论在哪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只要在黄石从事律师执业就予以统计。这样才不会重复统计或遗漏统计。二是必须由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发文规定,由法院和检察院的政治部门负责法官和检察官的统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公证管理部门负责律师和公证员的统计,最后由司法考试管理部门汇总。如果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的努力,没有法、检的大力支持,是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三是必须建立全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和从事法律职业人员网络数据库。最大程度的方便统计数据,防止误差,将司法考试管理水平提升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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