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山东省烟台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最高检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以轻罪案件为突破点,坚持小案不“小办”,切实抓好轻罪案件的高质效办理。
5月15日,由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在栖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培洪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简要案情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自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栖霞市、牟平区等地收购成品卷烟,并以每条加价0.5-1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2,共计销售1370余条,销售额达125497元,非法获利1200余元。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非法倒卖成品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案件定性和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卷烟是一种特种消费品,在我国实行专卖制度,根据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管是收购、销售,还是经营烟草制品,都必须要有烟草专卖局的许可证。法律鼓励和保障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方式开展市场交易,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在一些特殊行业、或者买卖一些商品是需要特殊资质和条件的,一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准入门槛,就极有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因此,需要提醒广大群众所有的经济活动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0]7号)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虑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