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2012年7月18日讯 通讯员刘天国报道 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社区矫正人员姚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6月6日经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2年6月19日,蓬安县人民法院以(2012)蓬刑初字第65号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决定对姚某进行社区矫正。2012年6月19日,姚某在蓬安县司法局和相如司法所报到后,提出,姚某的孩子在阆中市读书,妻子李某也在阆中市做出售鲜鱼生意,家庭、孩子确需照顾,故请求变更居住地,到阆中市接受社区矫正。
蓬安县司法局在了解姚某的基本情况后,考虑到这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县首例社区矫正人员申请变更居住地。为防止脱管漏管,预防和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蓬安县司法局一方面抽派专人到其外出目的地所在社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姚某申请理由的真实性,另一方面积极与阆中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衔接。6月26日,蓬安县司法局在收到阆中市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接收姚某在我辖区服刑的函”后,及时与阆中市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取得了联系,对姚某有关情况进行了再次核实和确认。
2012年7月9日,姚某变更居住地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蓬安县司法局通过特快专递将姚某的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给阆中市司法局,并将姚某的居住地变更审批表抄送至蓬安县人民检察院和蓬安县公安局。姚某在临走前表示十分感谢,并表明自己一定会积极接受改造,遵守好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悔过过自新,好好工作,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至此,姚某成为蓬安县首例申请变更居住地而由县司法局委托进行异地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因工作、生活申请变更居住地进行异地管理,既有利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又防止了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从而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