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主题 | 如何理解按指印的法文化功能?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06-20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手印不仅是单纯的生物识别信息,也是检验契约真实性、有效性的物理证据,还是契约文明的千年见证。在民事合同中,从周代的“质剂”,到汉代的“下手书”,再到唐代的“画指券”,乃至宋代以后的按指印、掌印,都是合同勘验制度的沿袭和改良,一脉相承,从未断绝,甚至延续到了今天的《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本文从法文化角度具体解读古代合同制度中的指印文化。


一、手印作为个体信息的法权意义


《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第49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合同上按指印和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对民间习惯的立法认可。原《合同法》第32条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书面合同只需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告成立。

针对民间的习惯传统和迫切的现实需求,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曾规定,订立合同,应当签字或盖章,如果用摁手印的方式替代签字、盖章,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什么说是迫切的现实需求?因为在民间经济、社会生活中,除了签字、盖章,很多场合都要求当事人按上手印。比如,在房地产交易中,姓名、交易金额、违约金约定等核心条款上都要求当事人按手印;至于男女双方自行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家庭的分家析产情形等,更需要当事人签字、按手印。

这样做看起来很烦琐,过于谨慎,但却避免了可能的风险。比如,丈夫以自己的名义卖掉了夫妻共有的房子后不到半年,房价上涨,夫妻一商量,由妻子出面状告丈夫无权处分,声称未经自己同意丈夫就单方面处分了夫妻共有的财产。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是老公盗印、代签的,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此一来,无论是真的不知情,还是道德投机,对买受人、对房地产中介来说,都是不可知、不可控的潜在风险。《民法典》如此规定,既是对司法实践证据认定规则的立法认可,更是对古老民间习惯的立法认同。

第二,手印是嫌疑人坦白罪行的物化证据。指纹作为一种生物识别信息被采集,成为人身识别的重要依据之一。现存文献和影视剧中再现很多古代刑事侦查和司法审判的场景,按手印是个人身份真实性、证明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手段,犯罪嫌疑人签字按下手印的供状,往往是裁定有罪无罪、轻罪重罪的直接证据。

1927年,德国指纹学博士罗伯特·海因德尔出版了《指纹鉴定》一书,成为指纹学的经典著作。他认为,世界上最早提出指纹识别的学者是中国唐代的贾公彦。南宋提刑官宋慈《洗冤录》后来居上,系统描述了以指纹断案的各种方法。实际上,根据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封诊式·穴盗》的记载,秦代的刑事侦查已经广泛利用膝盖、手指等纹路、痕迹作为鉴定手段。也就是说,从刑事鉴定层面而言,指纹鉴定不是始于公元7世纪的贾公彦,而是始于2000多年前秦代的正规法令。

第三,手印是中国古代进行军事管理和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到目前为止,世界上最早、最原始的“指纹数据库”应当是南宋时期的《箕斗册》。这是出于军事管理需要,既是为了稳定兵源,也是为了统计数据。《箕斗册》除了列明兵丁的名字、年龄,还会采集、描摹指纹,甚至还会载明充军、配军犯人脸上刺上的红色印迹,逃到天涯海角都很容易抓捕归案。这种管理方法直到清代都还存在。这种军事管理手段后来被应用到社会管理层面,官府也开始建立由专人管理的人口信息档案,如果出现罪案、暴动等反常事件,首先核查的就是这类人口档案。

比公法管理应用更早的指纹识别应当是在民事领域。比如,周代的买卖合同中有“质”“剂”两种,正规、大额的交易用“质”,刻合同的木板要长一些;一般的小额交易用“剂”,刻合同的木板要短一些。但无论是“质”还是“剂”,都涉及国家的税收和当事人的交易安全,都是一份内容完整的合同。“质”“剂”都刻在木板上,从中剖开,双方当事人各执一半,以为征信。如果要履行合同,双方各自拿出所持木板,一拼一接,就知道合同的真实性,这就是先秦时期的“合券”,宋代以后称为“合同”。所谓合同,就是“合而同之”的简称,本来是合同勘验制度,后来成为契约的代名词,也就是今天的合同。

合同一分两半,各持一半,要是后来对不上、拼不拢,怎么来证明谁的合同是假,谁的合同是真?为了防范欺诈,古人在契约上会用刀具比划着刻下双方的指节甚至指纹。所以,汉代郑玄注释《周礼·地官·司市》篇,认为周代的“质剂”相当于汉代的“下手书”,上边有指节、指纹。到了唐代,贾公彦在注释《周礼》时,又顺带解释了另一个现象:汉代的“下手书”,就是唐代的“画指券”——那时候,已经不需要刀刻了,而是在合同末尾用笔画下指节、指纹。


二、什么是“手摹”


第一,古人称手印为“手摹”“指模”。具体方式有几种:一种是狭义的,叫“画指”“获指”,在合同上用刀具或笔刻画当事人的手指指节,一般以中指、食指为主。发展到后来,有了印泥,当事人就将自己的指纹印在合同书上。一种是广义的,不是刻画、按/捺手指,而是将整个手掌的掌印印在合同书上。按照张传玺先生的考证,有的还将两只手的纹理都印在契约上;甚至极端的,不仅有手模,还有脚印。把合同写在很长、很宽的白布上,债务人站上去,要么刻,要么画,要么印,这样手脚并用,想反悔不认,太难了。

第二,通过出土文献考察,这种签约习惯在汉代已经普及。汉代建始二年(公元前31年)的一份合同中,有人出卖一件皮草,请来了见证人杜君隽,在这位见证人的名字下方外侧画有三横,这显然是汉代“下手书”的考古证据。到了唐代,合同上都要约定清楚,双方当事人必须“画指”,否则谁也不能证明合同宣告成立,更不能证明合同是自愿签订的。宋代黄庭坚就曾经记载,当时很多人是文盲,要签字画押太难为人,怎么办?伸出手来,画个指节。至于不动产买卖,利害极大,所有人都会印上手模,以防欺诈。

这种合同法上的习惯不仅流行于汉族地区,也广泛普及于少数民族地区甚至流向了日本,成为判定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定条件和物化证据。1959年,新疆米兰古城出土了一份唐代藏文文书,是借小米的,落款处就有4个鲜明的红色指印。结合大量敦煌、吐鲁番的出土文献,可知中古时期,按手印的缔约习俗已经广泛流传于今天的藏族、回族地区。

第三,古代的手印和传统的文化认知息息相关。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男左女右。比如敦煌出土的后唐清泰三年(公元936年)的一份合同文本中,作为户主的儿子用左拇指画押,作为共有人的母亲则用右中指画押,显然是古代阴阳五行哲学思想在契约中的具体表现。

宋代陈元靓在《事林广记·家礼·婚礼》中特别说明,男女双方订婚,必须在合同书上写明细节,说明男方家给了多少聘礼,女方家陪了多少嫁妆,然后双方“点指画字”,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到了明代,民间一般盛行用画押方式,只签字,不打模。但根据正德、万历年间的李诩记载,如果仅仅是卖房,只需签字就行;但要是休妻,不管是作为文盲的佃户,还是高级的官员,都必须打手模。为什么?因为这类行为事关人伦,风险很大,而指模的可信度、公信力显然强于签字。


三、哪些人需要按手印


第一,契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按照宋代法律,如果法定的户主、家长长期不在家或已经去世,则女性尊亲属和其他共有人都是合同当事人。《清明集》中记载,有一年轻小伙在其父亲去世后,不务正业,喝酒赌博,欠下一屁股债。于是瞒着母亲和兄弟悄悄把家里的土地典出去换钱喝酒、还债。合同上自然就没有其他成年家属的指印。后来,双方对簿公堂,刘克庄在审理该案时认为:依法,父亲没了,母亲就是契主,应当签押;因系共有财产,其他成年兄弟也必须在合同书上共同签押。这小伙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交易”,而买方也属于明知故为。最后判决产业归还原主,交易款项没收,合同作废。

第二,知券和中证。也就是主持合同签订仪式的人和见证人都得在合同书上签押。前面讲到的汉代作为“旁人”的杜君隽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是合同的见证人,所以必须画下指印;主持仪式的人就更不用说了。

第三,亲邻。主要是指非家庭成员的近亲属和邻居。这两类人为什么要在合同书签押打模?因为古代法律有一个专门的制度:亲邻优先权,凡是买卖房地产的,必须先在近亲属中问明有没有愿意买受;如果没有,还得依次询问房邻和地邻。如果不问亲邻,擅自买卖,那就侵害了亲邻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还要承担其他责任。

于是,民间出现了一个高效且操作性极强的程序:立账。把要卖的房屋土地详细情况写在纸上,张贴在祠堂大门口、交通要道,公告周知:要买的,请报价,这叫“批价”;不买的,请“批退”——就是在立账文书上不愿买的那一栏签上大名并画押打模,避免以后大家闹矛盾。

此外,按照法律和民间习惯,保人、倩书(也就是今天的代笔)都必须签押或者打模。


四、按手印的法律功能是什么


从微观层面而论,按手印的功能是为了确证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同时也是辨别合同真伪最有效的手段。比如,代笔、中证等人签押合同,不仅是为了证约,还有以后作证的法律义务。对于这两类人,双方当事人都要适当地给付报酬,支付辛苦费、误工费、车马费,还可能会请与合同有关的人一起聚个餐、喝顿酒,通过这种仪式强化合同的公开性和公信力。这就是汉代缔约程序中的“沽酒”,后来叫“吃中”“酬中”。

又如,前面讲到的亲邻优先权为什么要批退?就是为了保障亲邻人等的知情权、同意权、决定权——知不知道邻居卖房、是否愿意购买、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都得作出说明。今天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还特别保留了亲族的优先权,买主为了确保交易成功、防止亲族人等遮占干预,在买卖缔约之后,会邀请对方亲族、寨头、中人饮宴,同时送卖主的亲叔伯兄弟们十斤粮谷,这就是所谓“亲房谷”。这顿饭不能白吃,这谷子也不能白拿。只要吃了、拿了,就证明已经知晓交易的一切细节并明示放弃优先权。《民法典》第305条、第726条、第727条规定的所谓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都和传统的亲邻优先权一脉相承。

从宏观层面而论,按手印的法律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确证身份,以防假冒。激光扫描时代,签字、印章、指模造假都太容易。但在古代,签字、印章造假可能较容易,但指模造假难度就大了。不识字可以不签字,但必须打模。所以,根据宋代法律和司法解释,合同都有法定的格式和要求,一旦出现假冒、隐蔽、欺瞒等情节,所有人都得承担法律责任,而指模就是最重要的身份依据。

宋代经济发达,各类造假事件层出不穷,让当事人防不胜防,地方官也无可奈何。比如,《宋史》记载了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寡妇属于中产阶级,家里虽然没矿,但广有良田。一个姓龙的无赖子弟就诱骗寡妇的儿子赌博,没钱还就要求用他家的良田抵押。一夜下来,这家的良田十去七八。寡妇气急了,报官求告。哪知道,姓龙的拿出了寡妇儿子按过手印的合同,合同书上不仅有寡妇的签字,还有寡妇的手印!所以,官司从县里打到府里州里,手印是真的,寡妇只能一直输。后来元绛来了,寡妇又敲响了登闻鼓,击鼓喊冤。元绛拿着合同,左看右看,终于发现了问题:事出反常必有妖。这合同是先打的指模,再写的条款。换句话说,是姓龙的把这寡妇以前刻在其他合同上的手印切下来,黏附在了伪造的合同上。他喊来姓龙的问,为什么先打模,后写条款?姓龙的当场认罪。

第二,手印代表了人身信用,可以有效防范无权处分。古人订立重要合同,成年家属都得打指模,防范未来以共有权人不知情、不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比如,南宋绍兴十年(公元1140年),朝廷就通过法令、敕令的形式,要求合同当事人亲自签押或打模,否则合同无效。也就是说,代书合同没问题,但签押打模必须是本人行为,不得代理,以防各种情弊。

第三,作为诉讼证据,以防欺诈。指模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很难隐匿、涂抹。据唐代段成式《酉阳杂俎》记载,江浙一带经济发达,人心求富,于是出现了一些防不胜防的合同诈骗手段。有些代书人的招文袋里藏着一件宝贝:乌贼的墨汁。用它写出来的合同,白纸黑字,油光闪亮,表面上看没问题,但过上几年,纸还在,字没了。这时候,手印就成为唯一的有效证据——如果没有合同关系,在白纸上按手印又是什么意思呢?这不仅有利于辨别合同真伪,还有利于分配举证责任,最大程度减少合同风险。

综上所述,手印不仅是单纯的生物识别信息,也是检验契约真实性、有效性的物理证据,还是契约文明的千年见证。《民法典》规定按指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仅是对传统契约文化的有效传承,更是对民间习惯的积极回应,是典型的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