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海湖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三大内陆湖,自治区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在涵养水源、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北方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嘱托内蒙古,要抓好“一湖两海”(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的生态综合治理,对症下药,切实抓好落实。2024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集中管辖机制,将全区部分环境资源案件交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集中管辖,解决了管辖范围点多线长面广的审判实际问题,建立多个环境资源审判法庭,更好地服务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岱海湿地保护利用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立法先行,高位推动岱海湿地生态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复《乌兰察布市岱海水生态保护治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2018年7月1日,《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实施,2019年,再次对《规划》作了修编,进一步明确了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和实施年限等。按照修编后的《规划》和“十四五”时期制定的岱海流域保护治理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共实施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科技研究等四大类38个项目,总投资83.06亿元。2021年,自治区聘请专业团队对“十三五”时期岱海湖治理成效进行量化评估,得出了“水资源保障能力得到提升、水质恶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流域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物多样性稳步提升”的结论。2022年,乌兰察布市人大委员会再次对《条例》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岱海湿地区域的立法保护。
司法保障,法治守护岱海碧波荡漾。2018年以来,岱海湿地所在地法院共受理涉岱海湿地保护各类案件100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4件,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100余件,及时有效监督纠正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切实提高了岱海水生态综合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检部门协助当地县委政府拆除岱海周边66户种、养殖用地、用房、棚圈等建筑物、构筑物,鱼塘164处,督促有关部门关停砂场47家,恢复环岱海湖湿地面积5.5万亩,实现20多条河道向岱海补水的目标。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法检部门为县委政府依法依规拆除违建及安置搬迁工作提供法律依据,为岱海综合治理节约资金1100余万元。恢复耕地草地21.7亩,清理河道垃圾2000吨余吨,修复被损坏河道400余公里,完成对36万亩耕地上的地膜清理工作,共清理废旧地膜 755吨,保障20多条河道持续向岱海补水。切实用司法守护岱海湿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
普法强基,让湿地环保理念走进群众心里。对于环境资源生态保护案件而言,只有拓宽宣传渠道、丰富宣传形式、深入基层群众,才能让绿美湿地保护理念真正深入人心。一是坚持司法引导与群众参与相结合。深入贯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理念,积极引导群众多层次多渠道参与湿地保护。通过走进湿地公园,学习生态环境知识,积极引导群众在自然保护区举行增殖放流活动,开展替代性修复。引导群众组成“护海先锋队”,自发开展护海巡查工作。二是坚持日常宣传与重要节点集中宣传相结合。在“6·5”环境日、“8·15”生态日等重要节点,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典型案例等,集中宣传湿地保护,在湿地保护区建立普法阵地进行日常宣传,倡导群众共同守好家门口的绿水净土、碧海蓝天。三是坚持媒体宣传与现场宣讲相结合。将湿地保护理念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多地组建岱海湿地保护普法宣讲团,向群众宣传岱海湿地保护的重要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可以改善民生,增进群众福祉,还可以让人民群众公平享受发展成果。在岱海湿地保护利用中,我们应当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使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既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绿色福利,也造福子孙后代。
“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唯有形成合力,我们才能完成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任务,给子孙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赢得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美好未来。(稿件来源: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作者 霍青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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