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因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要求20倍国家赔偿。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行政申诉案,秉持着司法为民的理念,深入了解申诉人的诉求,充分运用检察综合履职,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2018年5月,何某因在城区某路口停车被抓拍,交警部门对其作出处以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何某缴纳罚款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交警部门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交警部门遂返还何某某缴纳的150元罚款。2022年3月,何某向交警部门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赔偿其损失6350元(含150元罚款的20倍即30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通信费150元)。因交警部门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何某遂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何某要求的赔偿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遂向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监督,请求撤销判决并申请对案件启动再审。
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本案后,经审查认为,何某某缴纳150元罚款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但其要求赔偿的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件办理过程中,湘东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有人民监督员、律师等参加的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申请人何某的诉求,并多次上门向何某释法说理,讲解检察机关启动依法再审程序的条件和对本案不予监督的理由。同时,针对何某与交警部门多年来的矛盾,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最终,何某的心结得以解开。(供稿单位: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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