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年来,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身处一线的法援工作者及志愿者们主动伸出援助之手为当地需要帮助的人及时提供法律服务,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法律援助》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7月24日讯 通讯员姚虎 刘柯屿报道 唐某(男)和李某在外出务工期间认识,在1999年4月24日两人在相如镇人民政府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一女。开始夫妻日子过得还可以,然而好景不长,李某总是找各种借口,离家出走,并且对自己的女儿漠不关心。在2012年2月,李某再一次离家出走。由于长期无休止的折磨,这段感情致使唐某身心疲惫,于是想起诉离婚,但是到法院起诉时,法院以无法送达传票给李某,不予立案。
在万般无奈之下唐某向蓬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希望能得到法律帮助。援助中心接到受援人唐某的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为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姚虎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援助律师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采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也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也明确指出:“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无论被告看到与否,均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为了查清李某下落不明的事实,法律援助律师姚虎先后到唐某、李某娘家所在的村委会、当地镇政府,调查收集了唐某下落不明的证据。在2012年6月,援助律师以唐某代理人的身份帮助唐某向蓬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在审查了李某下落不明的证据,唐某、李某身份信息,结婚证后受理了此案。法院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认定了唐某与李某感情破裂的事实。最终做出了缺席判决,准予唐某和李某离婚。至此,困扰唐某的终身大事得以解决。 (四川省蓬安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