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刘怡平)2024年5月26日,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办的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江苏省淮安市隆重举行。
会议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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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论坛为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端学术论坛,以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关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精神为指导,旨在推动我国司法现代化、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论坛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为主题,进一步细分为多个子议题,包括“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司法现代化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企业合规治理”“基层社会治理与新时代‘枫桥经验’”“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自主知识体系框架下的司法学”以及“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信力建设”。本届论坛群英荟萃、大咖云集,与会专家献计献策,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践行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
在二十大报告精神的引领下,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步伐坚实而有力,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将在国家发展进程中发挥更加关键的作用,成为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在致辞时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坚持“两个结合”,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打造一个公正、高效、权威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积极做到靶向发力,以现代化的中国司法助推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原党委书记、浦江法治论坛主席程天权指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不仅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力量。推进中国式司法现代化,需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始终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进程中需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树立司法理念,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司法实践中彰显出强大真理力量。第二,以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关键举措。第三,坚持高标准队伍建设。第四,发挥高校培养人才的重要作用。在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高校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引领、学术支撑和人才储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越飞指出,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作为全国性研讨会的主要议题,这尚属首次,其意义非凡。他强调,这一议题的提出完全契合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实践需求,是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入贯彻以及具体落实。他认为,要推动社会治理,实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树立全新的理念和思维模式。社会治理应该基于中国的社会现实,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社会问题为研究对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重大成果。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科学社会主义的先进本质,借鉴吸收一切人类优秀文明成果,代表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方向,展现了不同于西方现代化模式的新图景,是一种全新的人类文明形态。西方现代化不等于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时代性、智能性、本质性、人民性、全面性、民主性等鲜明特点,是中国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具体条件下的产物,植根于中华文明的丰厚土壤,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应当将审判管理现代化纳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整体规划中。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随之,各个方面都相应提出了现代化的要求,审判管理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法院工作现代化、司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审判管理现代化的路径可以从四个维度展开。第一个是审判管理理念的现代化,第二个是审判管理体系的现代化,第三个是审判管理机制现代化,第四个是审判管理能力现代化。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指出,“中国式”就是指中国特色,在当前语境下,中国式司法是“两个结合”的产物,即中国现代司法要与中国传统文化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所谓“司法现代化”是指在坚持“两个结合”的前提下还要借鉴国外优秀司法文化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能动创新,打造一种既适应国际潮流、又符合中国实际的新型司法文明。
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启基层社会治理新篇章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实践检验,已成为具有广泛影响力和高度认可度的治理模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充分彰显了人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张甲天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不仅是稳定器、压舱石,更是推进器、调节阀。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和引领功能,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第一,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宪法基本原则。第二,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完善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三,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第四,人民法院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深化研究和构建司法学理论体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在主旨发言中指出,应当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职责。一是充分发挥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二是通过审判发挥社会治理的导向作用。三是坚持能动履职,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大局。人民法院应在党委领导、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履行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职责,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止步于诉前。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鲁国文结合乌兰察布市的司法实践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推动审判工作现代化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力手段,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完善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保障。
上海政法学院调解学院院长、教授侯怀霞在发言中指出,“枫桥经验”是一种基层治理的群众方法,旨在通过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进行矛盾预防与化解,对“枫桥经验”的理解与运用应当是有边界的,并非所有问题都要“不出村、不出镇、不上交”。就“枫桥经验”和人民调解的关系问题而言,枫桥经验是社会基层治理的一种理念,其包含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而人民调解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环。人民调解是作为纠纷解决、矛盾化解的第一道防线,其他调解如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可能有相似之处,但最基层的社会治理方式一定是人民调解。调解是东方一枝花或者东方经验的说法,也是指人民调解。
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刘军在发言中指出,应当从五个方面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一些实现路径。第一个方面,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创新,我们的目标要追求法治、德治、自治“三治融合”,一体化的社会治理理念等都需要进行更新;第二个方面就是重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和忠诚,尤其是在刑法当中关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效果;第三个方面就是基层社会治理中多层次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构建;第四个方面是加强社会协同与公众参与,做到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第五个方面是基层社会治理过程当中,要解决法律法规在基层社会治理当中的有效实施问题,提升治理的规范性和可预见性,如此才能够提升治理的效能。
成都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邓陕峡在发言中指出,当下社会转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特点,如何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婚家纠纷预防化解的多部门联动干预的有效进行值得深入研究。应当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过程中多部门联动干预的现状、多部门联动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机制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的多部门联动干预的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思考。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保障,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助力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进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社会治理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能够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以适应社会治理的动态需求。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江必新在发言中指出,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分类分层处理矛盾纠纷,追求矛盾纠纷的诉前解决,优化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规则和程序,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以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与司法现代化与国家整体现代化的同频共振,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原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周玉华指出,近些年来,诉讼案件一直大幅度上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有关方面在进行诉源治理、加强多元解纷体系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诉讼案件持续增加、居高不下的态势仍然比较突出。对此,可以从普法、变法、立法三个方面入手破解这个难题。首先,普法就是要普及自我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法治教育。其次,变法就是要修改诉讼收费办法,提高诉讼收费标准。特别是小额诉讼案件,诉讼费标准要大幅度提高。最后,立法就是应当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有了调解法,才能使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实现“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上海市法学会原会长崔亚东在发言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就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法治成为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手段。可见,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要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保障。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山东大学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崔永东在学术总结中指出,国家司法和社会司法之间是互相支撑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司法容纳了大量的社会司法的元素,例如一些社会司法的方法如调解之类已被纳入国家司法体系(称之为“司法调解”),再如国家司法将一些社会规则纳入其司法依据之中。另一方面,国家司法通过体制性力量积极地推进社会治理和社会司法,例如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并推进合规治理,合规治理本质上就是社会治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也是如此,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一方面容纳了大量的社会司法或社会治理的要素,另一方面又通过体制性力量积极推进社会治理。因此,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是相互支撑的关系,二者共同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和保障。
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
传统司法文化是塑造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特色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一些合理的理念和价值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进程中依然具有一定的意义,是一种文化传承,经过合理的转化和创新,可以为现代司法提供有益的启示。
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王谋寅在发言中指出,以今人眼光视之,城隍审判有些荒诞不经,但它真实地发生在传统司法实践中,展现了传统司法的独特面向。对于我们今天的司法来说,城隍审判可能的一个启发是,法官仍然要面对专业化的法治思维与情境化的社会正义、严谨的制度设计与丰富的人情世态之间的关系,合理处理这些关系必然构成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维度,也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重要课题。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康在发言中指出,其所写论文主要结合自身专业所长和研究兴趣,从法哲学的角度切入司法学研究,以期将传统与当代连接起来,可称之为民意论。传统治理中对于民意存在两种理性,一种是民意的价值理性,但更常见的其实是一种对待民意的工具理性。这种工具理性并不是将追求公平正义作为最重要的价值追求,而是把社会稳定与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更高的价值理想,这就是典型的工具理性的表达。在回应型法治的历史基因与当代表达的对比方选取了三对范畴。第一对范畴是“庶人议政”与我国当下的人民民主作对比,新时代的人民民主是全过程的民主。第二对范畴的比较是“情理兼顾”的司法与人民司法。第三对范畴是“移风易俗”活动和近现代的习惯调查,二者有同有异。
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原美林在发言中指出,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要牢牢把握“中国式”和“现代化”这两个关键。立足本土就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传统司法文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和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究其根本,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传统司法文化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是传统司法文化的重要子系统,也是传统司法在新时代的重要延伸。任何新的事物产生均离不开现有事物的参与。因而对立中蕴含统一,统一中又存在矛盾。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对立统一关系,更应该站在传统的视角上,发现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新方向。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科研部主任殷志文在发言中指出,中国司法在中华传统文化几千年的浸润下,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品性,这种品性历久弥新,不断创新发展,至今仍然影响着当下司法活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是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和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如何准确把握“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核心要义、如何贯彻落实“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我们可以从中国司法传统中汲取营养,寻求方法和答案。首先,应当从中国司法传统鲜明的底色中找寻“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历史传承性。其次,应当认识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与中国司法传统高度的契合性。最后,应当以系统司法理念,推动“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全国司法学论坛已先后于上海、广西钦州、山西临汾、浙江文成、江苏苏州、山东青岛、江苏淮安等地成功举办十届,在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力,对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已经成为业界的知名论坛品牌。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自成立以来,致力于推动山东大学司法学学科发展和智库平台建设,并将每年举办一届全国司法学论坛,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搭建一座学术交流的桥梁,持续性地为新时代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作出贡献。
江苏淮安孕育了著名的青莲岗文化,自古享有“襟吴带楚客多游,壮丽东南第一州”的美誉;青岛依托山东大学建立司法学研究中心和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聚合学术资源,为司法改革提供智力支持。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的在淮举办,不仅充分展现了淮安的历史文化、秀美风光和人文底蕴,为法治淮安的进一步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亦搭建了淮安与青岛学术交流的新桥梁、新平台,为司法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和前景。(供稿单位: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