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平台相亲却遭对方诈骗,仅有对方手机号、QQ号,不知其真实身份,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相亲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甲婚介所的负责人向小丽发送婚介广告,广告图片中包含了某婚介APP二维码。小丽之后便与甲婚介所签订了《婚介服务协议》,交纳服务费998元,约定由甲婚介所为其通过某APP提供求偶信息,安排线下相亲见面3次。甲婚介所同时指导小丽注册使用线上相亲软件,即某婚介APP。
小丽使用该APP期间,一昵称为“心藏于山间”的男性用户在APP中添加小丽为好友,并向小丽索要QQ号,两人转至QQ聊天。“心藏于山间”自称从事期货交易,有内部信息,让小丽用其账号体验,并提供“某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网址链接及账户、密码。小丽看到对方充值100万元快速获利4万余元后心动,在对方的指导下注册了账号,并先后充值80余万元,后发现无法取出,遂报警。
警方调取了“心藏于山间”在线上相亲软件的注册信息后发现,该用户注册使用手机号1704*******为虚拟号,身份信息均为虚构,暂无法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
经查实,该线上相亲APP由乙公司运营,甲婚介所系乙公司的加盟商。二者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搭建相亲平台为会员提供服务。
小丽遂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部分损失。
乙公司辩称,小丽系与甲婚介所签订协议并付费,乙公司并未收取任何费用,与小丽不构成合同关系。用户注册时需通过手机号接收验证码,因手机号系实名注册,输入验证码即已完成实名验证。线上相亲软件中已列举10种常见骗术,聊天界面亦提示“请谨慎交换其他平台的联系方式,谨慎钱财来往,以防受收到损失”,故乙公司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小丽系在QQ上被诈骗,与乙公司无关。
裁判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应当履行与其服务性质、服务内容相对应的义务。甲婚介所系乙公司的加盟商,介绍其线下会员使用乙公司的线上相亲软件进行线上交友,乙公司从加盟关系中获得部分收益,“心藏于山间”亦向乙公司缴纳了198元季度会员服务费,故乙公司并非无偿提供服务。乙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具有如实告知、查验身份和网络安全保护的义务。乙公司以注册时需要通过手机号输入验证码为由,主张其对会员已进行实名验证,但“心藏于山间”注册所用手机号已经公安机关核实,并无相关有效注册信息。乙公司未切实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在提供婚恋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疏漏和过错,损害了小丽的信赖利益,并给公安机关侦办刑事案件造成阻碍。
综上,乙公司未充分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与小丽被诈骗的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乙公司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小丽的损失和乙公司过错程度,酌定乙公司赔偿小丽损失的5%即40571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陈宏军
本案中,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接受平台防诈骗宣传后仍然放松警惕、贪图利益致财产受损,其本身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乙公司运营线上相亲软件,在软件中列举了常见骗术并在聊天界面进行了防诈骗提示,已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
但需要说明的是,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对于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的审核义务应高于一般社交网站。以案涉平台为例,其向小丽收取了较高的服务费,对小丽的个人信息做了充分审查,并开通了线上服务权限和线下服务内容;向“心藏于山间”收取了较低的服务费,仅开通线上服务权限,但未对其真实身份信息予以有效审查。作为婚恋中介服务平台,其每次服务的对象都是两方用户。用户在支付了相应服务费用的情况下,有理由对平台寄予更高程度的信赖和期待。而按照上述运营模式,支付较高对价的用户所获取的信息真实性反而低于支付较低对价的用户,对前者而言,对方真实身份信息溯源的难度显然更高,继而难以获得更强有力的安全保护。婚介信息作为个人重要信息,平台一旦疏于审核和管理,极易导致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仅需付出较小的成本就可以借助用户对平台的信赖而获得其信任。网络婚恋交友平台应当履行其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本案中乙公司虽已尽到一定的风险提示义务,但仍存在一定的疏漏和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网络相亲交友平台的使用者,提高警惕,睁大眼睛,辨明身份,谨防受骗!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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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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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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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供稿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 作者:陈宏军 张珂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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