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隔空猥亵儿童犯罪路径之探
以61起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为样本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4-10-30 来源:《中国审判》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为犯罪场所,通过特定的远程聊天工具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行远距离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近年来,隔空猥亵儿童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如何更好保护网络空间儿童性权利是整个社会需要积极应对的实践难题。本文拟从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入手,就隔空猥亵儿童犯罪的特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建议。

 

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实践观察

笔者以“网络”“猥亵儿童”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上进行检索,获得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61起,涵盖被害儿童237名。通过对以上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网络社交发达使得目标便于锁定。随着技术的不断变革,社交媒体的形态和功能经历了多次演变,网络社交的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互联网普及的时代背景下,通过网络即时通信软件,与陌生人的交往成为常态。此类案件中,一些行为人利用社交软件的筛选功能、随机匹配功能或通过伪装加入儿童人数较多的社交群组锁定作案目标。儿童在各种各样的社交平台展示自己对网游、动漫等内容的兴趣爱好,或形成小群体在线上展开活动时,极易被各类社交平台的犯罪分子锁定。例如,个别行为人伪装成未成年男性,吸引儿童与其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以开展“分享小秘密”等游戏为借口引诱儿童发送“裸照”或者不良视频。又如,个别行为人伪装成未成年女孩,配上卡通头像,获取儿童信任,与其建立所谓的“闺蜜情谊”“姐妹情谊”,骗取私密照片或视频。

交流信息留痕,可能衍生性侵危害。基于网络数据储存的便捷性,一些行为人会留存猥亵的照片和视频等资料,并以在网络上公开、发送给家长等理由胁迫被害儿童,这也是隔空猥亵的网络特性引发的巨大风险。据统计,在前述61起案件中,因胁迫发展为线下猥亵的案件共计7起,转化为线下强奸的案件共计12起。隔空猥亵的危害并非仅停留在非接触性猥亵行为本身,而是向线下猥亵及强奸等犯罪蔓延,对被害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衍生侵害。在部分案件中,因被害儿童未能继续配合不法要求,个别行为人会公开相关照片、视频。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快速性,这些影像资料往往难以在短期内消除,严重伤害了被害儿童的人格尊严。在61起案件中,被害儿童面临个人隐私传播胁迫的案件共有30起,被害儿童个人隐私实际被传播的案件共有8起,这绝不代表隔空猥亵的危害性不大,而是从反面映射,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大部分被害儿童因惧怕相关内容的传播对名誉产生不良影响,被迫选择配合行为人持续猥亵甚至是线下发生性关系的要求。

作案多次反复,持续时间较长。《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2018—2022年,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从93.7%增长到97.2%。未成年人用网低龄化趋势明显,过去5年,处于小学阶段的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从89.5%提升至95.1%。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未成年人触网年龄越来越小,各类社交平台为犯罪分子接触儿童提供了便利,导致隔空猥亵较传统线下猥亵侵害更广、个案受害人数更多。不法分子长期隐匿在网络中,利用各种伪装,接近、迷惑心智尚未成熟的儿童。前述61起案件中,被害儿童总人数达237名,被害人数大于一名的案件有28起,平均每起案件约有4名被害儿童,被害人数最多的甚至有31名。另外,作案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案件占半数以上。部分案件中,个别被害儿童受到侵犯时间长达几个月甚至几年,在受害初期却一直没有案发。

 

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的成因分析

儿童网络社交安保机制虚置。网络发展犹如一柄“双刃剑”,在方便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同时,也将未成年人置于遭受犯罪侵害的风险之中,各类社交平台成为犯罪分子实施侵害猥亵行为的新场景和工具。陌生人在社交软件上可以随意添加儿童为好友,轻易混入儿童聚集的社群,无形中增加了儿童受到网络侵害的风险。个别社交软件的身份认证系统也形同虚设。例如,一些软件要求用户输入的出生日期验证年龄必须满18岁,否则无法使用。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用户可以随便输入出生日期且无须认证。有些声明只有年满18岁用户才能使用的软件,又自相矛盾地设置了青少年模式。

儿童网络性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处在接收道德、习俗等社会性知识阶段的儿童,对于自我的身体、他人的侵犯、性与道德等概念缺乏清晰认知。在隐蔽性极强的网络空间中,面对犯罪分子层出不穷的伪装手段,儿童极易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对于性侵害缺乏健全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亟须网络性安全教育。然而,一些家长对于儿童性教育的态度较为保守,对隔空猥亵儿童的犯罪新形态缺乏认知,没有及时给孩子传授相关知识,使得孩子网络性安全防范意识薄弱,难以重视和警惕此类新型犯罪手段,轻易将自己的隐私信息泄露给网络上的陌生人,甚至意识不到其中隐藏的巨大风险。生活中,当身边没有合适的交流对象,陌生人提起的“性”话题会引发一些孩子的好奇和关注。在部分案例中,一些被害儿童认为,将自己的不露脸的私密照片发给对方,不会暴露自己,只要删除相关记录就没人知道,完全没有意识到这些行为会给自己造成伤害。

案件线索主动发现机制缺失。目前,网络隔空猥亵案件仍处在“被动应对”阶段。实践中,案件的揭发大多基于家长发现孩子手机中的异常图片及聊天记录,或是被害儿童经历长期猥亵后,在学校出现了抑郁、无法正常上课等状态,由老师了解后报警,更有些案件是在发展为线下猥亵或是强奸后才案发。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网络的隐蔽性使得常规案件线索获悉渠道不畅通。网络平台掌握着海量的资源及技术,具有发现案件线索的巨大优势,也是获取犯罪线索的重要途径。然而,从现实来看,网络平台在案件线索主动发现及报告方面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从网络平台到执法机关的犯罪线索转化机制也有待健全。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逐步将网络平台纳入保护责任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明确规定了网络平台保护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义务及责任,包括及时提示、停止传输、保存记录并报告等。但是,上述法律为网络平台设定的线索报告义务还处在原则层面,仍需进一步细化。

 

预防隔空猥亵儿童犯罪的建议

在未成年人“无人不网”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构筑儿童触网的安全屏障,是整个社会需要思考的紧要问题。从预防和控制的立场来看,对于网络隔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必要且可行的措施是从保护、减少潜在被害人的预防立场出发,健全网络社交保护体系,加强安全警示教育,畅通线索转化渠道,实现前端性、主动性、全面性、体系性预防。

健全儿童网络社交安全保障体系。在网络场域中,便利与风险相伴。如前文所述,当下网络猥亵儿童犯罪多发于网络社交平台。传统的网络监管更多依赖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与互联网企业相比,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技术化建设水平有所欠缺,不能对网络空间中儿童的社交安全进行全流程监管。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企业作为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密不可分且相互融合的组织,要求其承担社会责任具有正当性基础。笔者认为,对于互联网企业,应全面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相关责任,构建和完善未成年人全生命周期网络保护制度,自觉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社交安全的责任,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理念融入日常经营、决策和管理活动中,确保企业的行为和活动对未成年人负责,实现网络平台发展的社会价值最大化。具体而言,互联网企业应全面贯彻“儿童特殊保护”理念,在精准识别儿童身份的前提下,实施隔离保护策略,为儿童构建网络社交安全屏障,切实维护儿童网络权益和身心健康。第一,要提升精准识别儿童身份的能力。网络平台应当建立一套全方位的儿童账号识别方案,通过融合身份信息识别和行为智能识别两大手段,深入挖掘用户发布的头像、声音、文字等内容特征和产品使用习惯等多元化数据,摆脱单纯由用户端进行身份认证的局限性,提升利用有限信息为儿童进行数据画像的技术水平,为儿童网络安全特殊保护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第二,要加大全面保护儿童隐私的力度。对儿童个人信息采取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儿童在网络平台上提供的实际年龄、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加密保护,以及对可能涉及儿童隐私的行为,如不适当的照片分享等,进行风险检测和预警。第三,要完善源头隔离不法分子的技术。为切实起到防范网络猥亵儿童犯罪的作用,社交平台应当从账号、群组等切入,对部分可能会使儿童陷入猥亵风险的“好友验证信息”“聊天信息”进行识别、监测、预警,从源头上减少儿童在网络社交场景中面临的风险。

增强儿童网络性安全防范意识。一般而言,受到心智发育和社会经验的限制,儿童缺乏“理性社会人”应当具备的辨别和判断能力。对于网络环境下成长的儿童,网络素养的培育应当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和环节。这不仅是为了增强儿童使用网络的技能,更是提高其识别和应对网络风险能力的基础。在猥亵儿童犯罪从线下转移到线上的犯罪趋势下,要适时转变预防重心,结合网络犯罪新形势对儿童性安全教育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与完善,向处在风险最前端的触网儿童传播“如何识别诱骗及保护网络环境中的性权益”相关知识,全面增强儿童的网络性安全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儿童受到诱骗、胁迫的可能性,规避因无知、好奇导致受害甚至是重复受害的风险,筑牢网络环境中儿童性安全的第一道保护屏障。构建起家校协作的儿童网络性安全教育体系,全面增强儿童网络性安全防范意识,具有必要性与紧迫性。一方面,家庭教育是提高儿童网络性安全素养的基础。家长要主动学习网络性安全教育相关知识及典型案例,着重培养孩子在网络空间中的隐私保护意识,教育孩子杜绝在网络上透露个人隐私信息及如何防范、识别网络性侵。要积极引导孩子安全使用网络社交平台,及时发现并制止有风险的社交行为。同时,家长还要及时跟踪孩子在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在不同时期,对孩子开展符合各个年龄阶段身心特点的性教育。当然,家长要注意加强亲子交流,用科学的沟通方式搭建起信任的桥梁。在面临网络侵害时,孩子才能及时告知家长,而不会因害怕被家长责骂选择隐瞒。另一方面,学校是教育的主阵地,是将网络素养作为公共教育全面实施的重要场所,也是指导家长、协同社会各方开展网络素养教育的关键环节。面对网络性侵儿童案件频发的现状,学校应积极构建以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师为主体的学生网络性安全素养提升体系,定期组织教师开展专题培训,引导教师创新网络性安全素养培育模式,提高学生防范网络性侵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畅通隔空猥亵案件线索转化渠道。面对网络隔空猥亵案件高发、频发的新形势,应及时转变应对思路,将预防重心放到网络空间中,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构建有序的衔接机制,全面提高儿童性安全网络保护效率,从源头遏制、减少相关案件的发生。其中,关键的环节是构建积极主动、良性互动的隔空猥亵儿童案件线索转化机制。执法部门应主导建立衔接有序的犯罪线索“识别—转介”机制,提高网络空间儿童性权益保护质效。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应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制定网络性侵案件线索识别的相关技术标准,为网络平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明确指引。网络平台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风险信息监管,在确保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的情况下,结合网络隔空猥亵儿童案件犯罪分子的作案方式、聊天话术等内容,开发监测网络隔空猥亵等网络性侵的专门工具,完善犯罪线索的识别机制。对于初步筛查出的犯罪线索,可尝试实施分级分类处置,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网络信息安全部门、公安部门等机关。有关部门在接收到相关线索后,进行二次筛选,对不涉及违法犯罪的线索根据有关程序存档备案,对可能涉及刑事案件的内容及时转交属地公安执法机关及时跟进处理。

 

作者系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龙仕达本文刊载于《中国审判》2024年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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