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陶媛明燕)一男子遛狗未拴绳,民警上前劝导,没想到,该男子不仅拒不配合,竟然还对民警施以暴力行为抗拒执法。近日,该案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宣判,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四个月。
2024年4月16日下午,在九江市浔阳区某小区门口,九江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万某和辅警法某等人执行公务时,发现被告人马某遛狗时未拴狗绳,便随即上前对马某进行文明劝导,劝导未果后,口头传唤马某至派出所进行处理。
马某见此情形,拒不配合,欲加速逃离现场,被民警制止后,马某以掐脖、拉扯、甩打等方式抗拒民警执法,辅警右手还被未拴绳的狗咬伤。在此过程中,数十名周边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后经鉴定,民警万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被告人马某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以被告人马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官提醒,人民警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人民权益等职责使命。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人民群众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拒绝,不得对警察进行侮辱、谩骂,甚至是施以暴力行为抗拒执法。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供稿单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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