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杨正玲)据江苏省市场监管局11月13日公布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7起典型案例(第二批)显示,淮安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被处罚款5万元。
2023年7月,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淮安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有1台载人电梯在使用,但无法提供该电梯的定期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经查,该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当事人自2023年5月开始使用该电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被查处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在现场检查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案发后主动申请办理电梯检验且经检验合格,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淮安区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款5万元。案后,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宣传特种设备使用有关安全知识,指导当事人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安全可靠运行。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案例截图
(供稿单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黄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