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因其独特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而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成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使人民调解工作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身处一线的人民调解员依照该法及时、高效、妥善地解决民事纠纷,使全国各地涌现出许许多多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感人故事及典型案例。为此,本频道特推出《人民调解》系列报道,欢迎投稿——
本网2012年8月6日讯 通讯员梁燕辉报道 日前,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司法局巨龙司法所成功了结一起因醉酒损坏他人财物而引发的纠纷。
2012年7月29日,蓬安一居民田某和方某在一饭店聚餐,由于太过高兴,喝酒过度。饭局结束后,田某和方某跌跌撞撞结伴回家。在回家的途中,由于两人双脚没站稳,一下撞在了李某身上,李某踉跄了一下,其怀中刚修好的电脑便掉在了地上。事发后,李某要求田某和方某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但田某和方某以当时自己喝醉酒无意识,并且李某电脑会摔坏是由于李某自己没有抱好造成,与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赔偿李某的损失。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巨龙司法所得知情况后,为避免事态扩大,主动介入调解纠纷。在了解了案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该所干警指出:首先,双方发生拉扯纠纷这件事情是不对的,双方都应认真反省;其次,李某的电脑会摔坏与田某和方某喝醉酒撞到李某有直接关系,田某和方某不能以喝醉酒无意识为由拒绝赔偿对李某造成的损失。为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田某和方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该所干警晓之以法、动之以情的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由田某和方某赔偿李某一台同型号的电脑。一场因醉酒损坏他人财物而引发的纠纷得到了成功的化解。 (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