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 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判决指定儿子为父亲的监护人,并现场向其送达了监护权证明书,解决了监护人的后顾之忧。据悉,这是婺源县人民法院发出的首份监护权证明书。
申请人江某一的父亲即被申请人江某某因患病失去认知,无法表达个人意志,在办理个人事务时,其儿子们往往需要准备繁琐的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江某一为此困扰许久,了解到可以通过法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方式代理其父亲行使个人权利后,在征得其他两位兄弟同意的情况下,2024年10月,江某一向法院申请认定江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江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江某一为监护人。
法官送达监护权证明书
虽然原先的困扰已解决,但江某一心中又产生了一丝顾虑,生活就医、外出就医、财产保管等均需要用到判决书,判决书上载明了江某某的住院、疾病等个人隐私信息,每办一次等于公开一次家人隐私。
经研究决定,婺源县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推行的离婚证明书制度,通过制作、颁发与法律文书具有同等效力的监护权证明书,有效解决了江某一的担忧。
监护权证明书封面
监护权证明书采用红色加厚特殊纸张制作而成,便携不易损坏,类似工作证件,仅载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身份信息、判决确认内容和生效日期,隐去了当事人的婚姻、疾病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监护权证明书的制发,既保护了失能老年人的隐私,又方便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利,最大程度地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失能老年人能够享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晚年。
监护权证明书内页
下一步,婺源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打造“婺美家和”家事审判工作品牌,以老年人监护为切入口,在婚姻家庭、行为能力认定、监护权特别程序等案件审理中,进一步规范、推广监护权证明书的适用范围及监护人履职报告、村居委会协同监督监护制度,助推新时代家事审判工作现代化。(供稿单位: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