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赠与子女财物不能折抵法定抚养费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2-19 来源:法治时代网

法治时代网讯(通讯员 周立峰 刘珊珊)父母离异后,通过微信红包、购买衣物等方式给予孩子的花费能否抵扣法定抚养费?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通过“情法融合”的执行方式,在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同时,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司法回应:非经协商的赠与行为不能替代抚养费支付义务。

201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的宋某与叶某约定,婚生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叶某按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因双方矛盾积怨,叶某四年间未履行支付义务。2023年执行阶段,法院查明叶某名下拥有经营用农村自建房,正当宋某主张拍卖房产时,叶某提出异议:“四年间给孩子发红包、买礼物花费超万元,应抵扣抚养费。”

“抚养费的法定支付方式具有严肃性”,执行法官援引《民法典》第1085条指出,抚养费应以货币形式定期给付,仅在支付方丧失经济能力时方可协议财物折抵。本案中叶某未与宋某达成合意,其日常赠与行为属自愿情感表达,不能对抗法定义务。法官特别提示:“若变更支付方式,应备注‘抚养费’并保留书面协议。”

面对双方激烈争执,执行团队创新采用“三代同堂”调解模式,召集当事人及其父母共同协商。法官从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引导双方放下积怨:“亲情纽带不应被抚养费割裂,物质支持与情感关怀缺一不可。”最终叶某当场支付拖欠的4万元抚养费,宋某亦同意在经济困难时可协商延期支付。

“每起家事案件都关乎孩子的人生底色”,该案承办法官强调,西安区法院始终践行“如我在执”工作理念,2023年已通过“执行+调解”机制妥善化解家事纠纷47件,促使83%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让刚性法律文书传递柔性司法温度。(来源: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筱婷


版权所有:法治时代杂志
京ICP备12049208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