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0001-11-30 来源:中国普法创新网

 

     编者按语: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各自独立的情况下是很好认知的,但对于两者的交叉和转化却很复杂,特别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中的“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个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以为是由另一个行为造成的”,刑法理论上对这种情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对于前一行为也是故意的(但没有致死),通常认为此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还有一种情形,就是行为人的过失致人死亡,但行为人却认为只是造成了重伤,并且为了避免事后被害人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这种情况就争议很大。第一种观点,这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前一过失行为已造成死亡结果,符合主客观相统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后一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主观恶性情节加以考量,也就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加以追究为好。第二种观点,过失行为已致人死亡,而尸体不可能成为“故意杀人”的犯罪对象,即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中的“将非犯罪对象误作犯罪对象”的情况,对于此种错误认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认识错误而未得逞,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同时作为侵犯尸体又构成侮辱尸体罪,是故意杀人未遂与侮辱尸体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而前一过失行为造成了死亡结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来看应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两罪并罚;对象认识错误情况下的另一种观点,这在针对同一对象犯罪,只是由于犯罪过程中所导致的客体变化而两罪并罚且又矛盾,因而应该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并且甲的死亡结果也确实是由他的行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错误认识并不能影响他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第三种观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针对同一犯罪对象的最后结果怎样,同时结合打击严重危及人身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力度,最后还是适用故意杀人罪为好。

 

作者: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童存三

 

    一、故意杀人罪概述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也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概述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过失致人死亡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三、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主客观要件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比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二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另外,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三)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分这二者的关键,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种情况: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四)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即使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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