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 | 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德法共治
文章字体:【 】 发布日期: 2025-04-22 来源:《法治时代》杂志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中国式现代化承载着国家发展的宏伟愿景与民族复兴的使命担当。作为其重要支撑与内在要求的法治现代化,已然成为时代发展的关键命题。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余莉等著的《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底蕴》一书,深入挖掘中国式现代化背后潜藏的文化根源,为我们理解中国式现代化中的法治现代化开辟了深厚的历史文化视角。该书从多个维度阐述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紧密联系,探讨德法共治理念,对于我们深刻理解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具有重要启示。


一、德法共治理念的历史源流


德法共治强调道德与法律的交叠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不仅蕴含着丰富的治国理政的智慧,同时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对德法共治理念的历史脉络作了较为清晰的梳理。书中指出,德法共治最早源于西周时期政治家周公旦提出的“明德慎罚”理念,第一次把德政和刑罚有机融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德主刑辅”的观念逐渐形成。当时的统治者深刻认识到,仅靠刑罚的威慑难以长久维持统治秩序,因为刑罚只能惩治恶行于已然,却无法引导民众内心向善。道德教化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它能从根本上塑造民众的价值观,使民众自觉遵守社会规范。正如书中所指出,西周统治者通过礼仪规范和道德宣讲,深入民间,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逐渐接受并践行道德准则,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奠定了思想基础。

到战国时期,法家以其刑名之学逐渐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最具有影响力的学派。法家强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主张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法家的法律思想与德治并非完全对立,而是相互补充。法律的强制力能够确保道德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遵守,对于那些不遵守道德底线的行为给予制裁,从而为德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例如,对于违背基本诚信道德的商业欺诈行为,法律通过强制手段进行惩处,保障了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秩序。书中还提到,在古代商业活动中,一些地方商会不仅制定了符合道德规范的行规,还借助官府律法对违反行规、破坏商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严惩,促进商业活动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下有序开展。

最终,历经发展形成了“礼法结合”的成熟治理模式,礼作为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法成为维护礼的强制手段,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维系社会稳定,为后世社会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二、德法共治理念的深刻内涵


德法共治这一理念包括民本思想、以德治国、礼法结合等维度。作者认为,这些理念与现代法治思想中的人权保障、公平正义、良法善治等价值目标相契合。民本思想与现代法治中的人民主体地位相呼应,以德治国的理念有助于在现代社会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礼法结合的思想在现代社会中能够以礼化人、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民本思想是价值旨归

《尚书》有云:“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本思想蕴含了对底层社会的同情和对为政者的“道德约束”的双重意涵。本书着重关注了这一中国古代的核心政治理念。书中提出,“‘民惟邦本’的执政理念贯穿于整个中国历史”“民是国之根基,为政者秉持以民为本的理念,民众才能满意、富足,进而使根基稳固,社会发展才有保证”。本书从“经济上富民”“政治上爱民重民”“文化上教民”三个方面深刻剖析了中国古代政治理念对于为政者的道德要求。例如,书中详细阐述了“文景之治”是中国古代仁政的典范,为政者“与民休养生息”的政治举措减轻了民众负担,进一步恢复和发展了社会经济。唐太宗践行“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的理念,开创了“贞观之治”,在选拔人才、司法治理等方面都充分考虑民众利益,使民众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安居乐业。

古代思想家认为,为政者应“法先王”,设官学以教化民众。通过人伦道德上的引导,实现“治国在治民,治民在治心”的政治理想,从而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本书对于民本思想的分析,揭示了中国古代政治思想重视人民的价值取向,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即法治应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以德治国的理念

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行为规范的重要标准,长期以来就存在对二者关系的争论。德治通过道德教化引导人们内心的自律,而法律则以强制力规范人们的行为。本书结合诸多文献,对德治这一中国古代的重要政治思想进行了解释。书中谈到,中国古人特别重视道德教育,“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历来备受推崇。德教是对公平正义制度的有益补充。德教会培养人的羞耻之心,使人“免而无耻”,提升人们的道德标准,进而创造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氛围。德教协助为政者在严刑峻法外实现治理,避免民怨堆积,甚至能达到“不忍欺”的高标准的善治。

本书具体谈到了刑罚和德教的关系。在《群书治要·盐铁论》中,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形象比喻:刑罚对于治理国家,就像马鞭对于驾车一样,好的驭手不能没有马鞭就去赶车,而有了马鞭却不轻易使用。在古代的思想家看来,刑罚仅是德教的手段,而非目的,其威慑作用的最终目的是教育人不要触犯法律。西周君主重视德教,“成康之治”中出现了“囹圄空虚,刑措不用”的大治之象。而正由于“舍法度而任私意,奢侈行而仁义废也”,使得西周至汉初近千年中再无盛世。本书认为,道德是在律法之外实现良治善治的重要手段,通过德教实现的善治乃是更高层次的、更高境界的治理。今日,只有将德治这一传统的思想资源与法治结合,才能构建既具有道德引领又有法律约束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三)礼法结合的传统

礼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是一种道德规范,也是一种行为准则。传统法治文化将礼与法相结合,以礼为法的精神内核,以法为礼的保障手段。礼所倡导的尊卑有序、长幼有别等观念,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强化和维护。书中谈到,在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体现了礼的要求。这种礼法结合的传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在现代社会,虽然礼的形式和内容发生了变化,但其中蕴含的道德价值和社会秩序观念,仍然可以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该书详细阐述了唐朝时期礼法结合达到的高度,《唐律疏议》将儒家礼教精神全方位融入法律条文,从家庭伦理到社会交往、从官员治理到商业活动,法律与道德紧密交织,有效维护了当时的社会秩序,成为后世德法共治的典范。

德法结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涵。首先,重视国家管理、社会治理中法律与道德兼用并举。以道德端正人心、导民向善,以法律规制行为、惩罚罪恶。其次,以道德原则指导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法律的制定,以道德作为其价值导向,某些重要的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程序纳入法典之中;法律的实施,也以道德原则为参照。最后,法律支持道德。通过规定责任和设置罪名,保障“忠国”“孝亲”“诚信”等道德准则,严惩违反道德的行为。


三、德法共治在现代社会的传承与弘扬


德法共治在现代社会依然具有较高价值,进入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化,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也面临诸多挑战。例如,社会道德滑坡、社会治理难度增大、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凸显,表明单纯依靠物质文明进步远远不够,精神文明建设同样重要。面对这些问题,中国古代的“富之教之”理念给我们提供了启示。它强调在物质富足基础上,通过教育引导提升民众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体现了物质与精神的辩证统一。物质是精神发展的前提,精神追求是物质进步的升华。

本书认为,如今社会存在的一些问题,根源在于道德缺失。像部分人在物质追求中忽视传统孝道传承、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弱化,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受利益驱使丧失诚信底线等现象,反映出社会整体道德意识的不足。若人人具备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道德意识,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关键是要充分认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规律,加强道德教育以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德法共治思想蕴含着解决当代社会问题的智慧。

德治强调道德教化和社会风尚引导。当下,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友善等美德,增强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法治则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社会行为,保障公平正义。德法共治将道德与法律结合,既尊重人性,又维护社会秩序,是科学的社会治理模式。本书认为,通过借鉴中国古代的“富之教之”理念和德法共治思想,能够有效解决当前社会面临的诸多问题,实现物质与精神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

德法共治,我们应大力传承与弘扬这一理念,以道德滋养心灵,以法律规范行为,让传统智慧在新时代焕发光彩,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持续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社科分社编辑姜华,本文刊载于《法治时代》杂志2025年第4期)                


(责任编辑:王凯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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