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代网讯(吴同强 文/刘 泵 图/张 宇) 4月23日上午,经江苏省宿迁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蒋某等3人涉嫌交通肇事罪共三起案件在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进行公开审理。临时审判席前,30余名货车司机屏息凝神,旁听见证了庭审的全过程。
公开审理现场
此次公诉的三件案件,三名被告人因超速行驶、饮酒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致使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三名被告人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就民事赔偿部分,均已经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履行完毕,达成刑事和解。
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定罪量刑等发表公诉意见,同时指出本案案发原因以及应吸取的教训等。经庭审,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依法当庭作出判决,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
法庭教育
“交通事故的惨痛后果背后,往往隐藏着侥幸心理:一次超速、一刻分心、一杯酒水,都可能成为悲剧的导火索。交通法规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用无数鲜血写就的生命防线。今天的审判不仅是对被告人的惩戒,更是对所有人的警示——手握方向盘,便是手握他人与自己的生命安全。”检察官现场进行了法庭教育。
检察官现场进行法庭教育
被告人表示自己已深刻认识到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付出的惨痛代价,在缓刑考验期内一定遵纪守法。旁听人员也从被告人的现身说法、公诉人的法庭教育中直观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生命的可贵,纷纷表示今后一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坚决不做漠视他人生命的马路杀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供稿单位:宿迁市经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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